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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不按规定参与课程培训,考试失败后能否要求培训机构全额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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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5-07-22 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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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学员不按规定参与课程培训,考试失败后能否要求培训机构全额退费?

学员不按规定参与课程培训,考试失败后能否要求培训机构全额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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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5】363

协议约定“未过退费”

学员因学习记录不达标退款被拒

法院怎么判

一起看槐荫法院审理的这起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初,王某(甲方)为报名参加经济师考试,与甲公司(乙方)签订《某教育服务协议书》,协议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2023年经济师考试考前辅导班型《经济师取证无忧退费班2023期》课程,辅导费为2千余元。甲方必须参加每次考试,在服务期限结束后,最终没有通过考试的科目,甲方可申请退费,且退费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时长考核标准、习题考核标准),乙方按照约定金额退还甲方。”协议还约定其他事项。王某按照该协议实际支付2千余元。
2023年7月底,王某(甲方)与甲公司(乙方)再签订《某教育服务协议书》,协议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2023年经济师考试考前辅导班型《经济师特约通关班》课程,辅导费为6千余元。甲方必须参加每次考试,在服务期限结束后,最终没有通过考试的科目,甲方可申请退费,且退费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时长考核标准、习题考核标准),乙方按照约定金额退还甲方。”协议还约定其他事项。王某按照该协议实际支付5000元。甲公司员工与王某微信沟通中记载“2年内没通过考试提供退费服务(扣除500的考务教材损耗费)”。
2023年王某未通过该考试,2024年又参加该考试仍未通过,现就退费事宜双方协商未成,2025年1月,王某起诉至槐荫法院。甲公司辩称,王某因自身原因导致考试未通过,其学习时长等学习数据不达标,故拒不退款。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学员不按规定参与课程培训,考试失败后能否要求培训机构全额退款?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甲公司签订《某教育服务协议书》,双方建立教育培训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正确的履行。
甲公司已按《某教育服务协议书》约定履行为王某开通课程、提供课程等相应服务,王某亦按照《某教育服务协议书》约定进行学习参加考试,故可以认定甲公司已按照约定履行完毕提供培训课程的服务。王某在未通过2023年考试后,又参加2024年考试仍未通过,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根据甲公司工作人员微信聊天记录记载“2年内没通过考试提供退费服务(扣除500的考务教材损耗费)”,且双方协议约定:“甲方必须参加每次考试,在服务期限结束后,最终没有通过考试的科目,甲方可申请退费,且退费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时长考核标准、习题考核标准),乙方按照约定金额退还甲方。”甲公司已按照约定提供了相应培训课程,王某按照约定参加两年考试,均未通过,未能取得证书,甲公司辩称王某存在学习时长等学习数据不达标的情况,并提交学习记录截图,可以确定王某确实存在学习记录缺少的情况。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甲公司退还王某部分培训费用;驳回王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本案中,王某、甲公司签订的培训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培训机构已经按照协议提供了培训资料、制定了课程计划、履行了课程培训等义务,学员因自身原因,怠于履行合同约定的学习义务,未按时参加课程培训,学习时长和学习记录均存在缺失,导致连续两年未通过考试,且合同中明确约定退费应满足学习时长和习题考核标准,因此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广大消费者在选择教育培训服务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退费政策、服务内容等关键信息,避免因个人原因或理解偏差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注:本文转自山东高法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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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农工民主党山东省委员会社会与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山东政法学院兼职教授,山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省民营企业家协会理事,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业务委员会委员,济南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理事和刑事合规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市优秀律师,中国农工民主党优秀党员、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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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现执业于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 工作认真、敬业,信奉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保守秘密。善于用法律武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时注重知识积累,善于总结,社会经验丰富。曾多年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擅长办理公司企业法务、知识产权的保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交通事故纠纷、伤害赔偿、劳动争议、婚姻纠纷等诉讼、仲裁及非诉讼相关的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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