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情
关于子女主张抚养费诉讼主体的确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在父母不履行抚养费的情况下,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享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因而主张抚养费的主体是子女一方。实践中,部分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此存在误解,在父母一方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况下,另一方或者监护人往往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原告起诉对方支付抚养费。这种做法是错误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才是主张抚养费的适格主体,而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或者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子女参加诉讼。虽然都是诉讼参与人,但是二者的诉讼地位是不同的,诉讼实践中必须注意,否则会因为诉讼主体不适格而被裁定驳回起诉。
优秀律师推荐
刘纯清律师
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农工民主党山东省委员会社会与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山东政法学院兼职教授,山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省民营企业家协会理事,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业务委员会委员,济南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理事和刑事合规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市优秀律师,中国农工民主党优秀党员、先进个人。
崔强律师
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现执业于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 工作认真、敬业,信奉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保守秘密。善于用法律武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时注重知识积累,善于总结,社会经验丰富。曾多年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擅长办理公司企业法务、知识产权的保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交通事故纠纷、伤害赔偿、劳动争议、婚姻纠纷等诉讼、仲裁及非诉讼相关的法律事务。
刘洋律师
刘洋律师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娴熟的执业技能和技巧,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良好的律师职业道德。刘律师能够熟练操作律师实务,熟练驾驭庭审现场,并能与法官、仲裁员等人员进行良好沟通,能够根据实际情况为委托人的法律事务设计、提供最佳的法律解决方案。
OFFICIAL ACCOUNTS
微信二维码
微信添加咨询
ONLINE MESSAGE
在线留言
客户留言
描述:
Copyright © 2021 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 鲁ICP备10017350号-1 网站建设:中企动力 济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