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应主动提醒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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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8-09-04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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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青羊法院一位法官表示,这个司法解释是为了提醒广大市民,在诉讼时效之内应该主张自己的权利。为了稳妥起见,当事人应及时向法院起诉,可以作为中断诉讼时效的理由之一。 宋欢 姜茹 记者李寰
法院不应主动提醒诉讼时效
【概要描述】青羊法院一位法官表示,这个司法解释是为了提醒广大市民,在诉讼时效之内应该主张自己的权利。为了稳妥起见,当事人应及时向法院起诉,可以作为中断诉讼时效的理由之一。 宋欢 姜茹 记者李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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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张先生借了刘女士10多万元现金,原本约定2005年4月5日前还清,但至今张先生也没有还钱。近日,刘女士向青羊法院起诉,要求张先生还钱。刘女士在两年的诉讼时效内一直没有找张先生还钱,按照法律规定,刘女士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据法官介绍,如果张先生在庭审上没有提出诉讼时效的问题,法官就不能主动释明。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昨日起实施的《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相关内容。“法官不应主动释明诉讼时效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被公布。
解读一:
法院不应主动提示诉讼时效
张小姐借给朋友10万元现金,本来约定2006年1月还钱,但直到现在朋友也没把钱还上。张小姐向法院起诉,据青羊区法院一位法官介绍,按照最高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要求法院在立案时不能审查诉讼时效的问题,在审理案件时,如果被告不主动提出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审判法官不能主动释明。司法解释做出这样的规定,也是出于鼓励债务人诚信的目的,如果法院主动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无异是提醒和帮助被告逃债,有违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也违背了法院居中裁判的中立地位。
解读二:
金融债权等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据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王凯律师介绍,该司法解释还提出,该司法解释对于支付存款本息请求权、兑付国债、金融债权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权本息请求权以及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除外。据介绍,这是因为前两种请求权是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如果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民众的切身利益将受到损害。
解读三:
被告在二审时才提出诉讼时效法院不支持
王先生借了朋友的钱不还,被起诉到法院,一审判决后,王先生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开庭时,王先生说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据四川兴华中律师事务所周建中介绍,按照该司法解释,王先生在二审中的“诉讼时效”抗辩现在是不会得到法院认可的。同时司法解释规定,被告在二审期间有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当事人的请求权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的,人民法院应该支持。
解读四:
明确诉讼时效是从提交起诉状之日起中断
陈小姐承诺在2006年1月1日还清10万元欠款,按照法律规定,从2006年1月2日开始的两年之内是诉讼时效期。未出台司法解释之前,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起诉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判断标准比较模糊,是以起诉之日、法院受理之日或者是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之日起来计算存在争议。四川超越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军介绍,按照现在的司法解释,两年之内向法院起诉,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两年为诉讼时效期间,陈军律师说,“诉讼时效的中断标准放宽,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同一债务分期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应该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算起。
青羊法院一位法官表示,这个司法解释是为了提醒广大市民,在诉讼时效之内应该主张自己的权利。为了稳妥起见,当事人应及时向法院起诉,可以作为中断诉讼时效的理由之一。 宋欢 姜茹 记者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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