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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与法官建立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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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09-01-16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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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另外也应值得法官关注的是,律师服务业还应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内容,是其中高端的专业服务业。法官、法院只有充分认识律师地位,才能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才能切实保障律师的执业权益。 

律师与法官建立良性互动

【概要描述】另外也应值得法官关注的是,律师服务业还应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内容,是其中高端的专业服务业。法官、法院只有充分认识律师地位,才能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才能切实保障律师的执业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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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吕红兵在政协作发言,倡导律师与法官建立良性互动。

  “良性”说的是“能产生良好效果的”;而互动则是指“共同参与,互相推动”。因此“良性互动”是指“共同推动以产生良好效果的一种行为”。吕红兵说,这种良性互动应有一个原则:组织上多往来,私下里慎交流。大门不开必有小道,正门不开必有后门。实践证明,“堵”、“隔离”、“禁止”,其效果适得其反。

  为建立这种良性互动关系,应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努力:

  一是互动的职业规范。法官与律师的职业规范制定应是互动的,共同推进其建立。其中,特别要寻找并关注两者的职业规范的交叉点,以取得共识。这其中的交叉点应是“德”的要求。我国《法官法》第九条规定了法官必须具有良好的品行,其实是要求法官是内外兼修之人,言忠信,行驾敬;而对律师也应如此。

  二是互动的规则制定。法院应充分吸收律师参与法院审判规则的制定工作,而且要早期参与、全程参与、跟踪参与,法官应善于接受律师的执业经验、教训与体会中的有益内容,从而使审判规则更规范、更具有操作性、更公平。

  三是互动的资料交流。特别是法院审判资料要主动向律师提供交流,做到资料、规则公开、透明,提高可预见性。

  四是互动的业务培训。特别是法官在培训过程中也应吸收资深律师参与,从律师执业角度为法官业务水平提高提供借鉴。

  五是互动的提示警示。要关注“律师眼中的法官”和“法官眼中的律师”的效用。如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07年曾对上海律师发出“司法建议书”,对律师事务所所涉诉讼进行分析并提出律师事务所管理中的问题与建议,上海律协从善如流,起到非常好的效果。当然,法官在晋级、提升等过程中也应建立制度性听取律师意见的规定。

  六是互动的权利保障。这其中“矛盾的主要方面”是法院和法官,法院应贯彻落实《律师法》对律师执业权益保障的规定,切实维护律师的执业权以及执业中的人身权。

  七是互动的认识认可。律师对法官的认识程度和认可程度当然是毋庸置疑的,关键是法官要充分认识律师的地位、功能与作用。律师的法律定位在新《律师法》中已有明确界定,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律师的社会功能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文件也有明确,即反映诉求、提供服务、规范行为;同时党和国家对律师的政治要求也是明确的,在第六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上,周永度同志作了重要讲话,特别提出律师应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捍卫者;另外也应值得法官关注的是,律师服务业还应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内容,是其中高端的专业服务业。法官、法院只有充分认识律师地位,才能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才能切实保障律师的执业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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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农工民主党山东省委员会社会与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山东政法学院兼职教授,山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省民营企业家协会理事,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业务委员会委员,济南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理事和刑事合规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市优秀律师,中国农工民主党优秀党员、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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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现执业于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 工作认真、敬业,信奉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保守秘密。善于用法律武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时注重知识积累,善于总结,社会经验丰富。曾多年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擅长办理公司企业法务、知识产权的保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交通事故纠纷、伤害赔偿、劳动争议、婚姻纠纷等诉讼、仲裁及非诉讼相关的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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