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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实施半年 原则性规定屡遭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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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09-01-20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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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在现行框架下,我们应该更多地关注如何使反垄断法实施专业性问题得到解决。”黄勇认为上述问题的解决包括三个层面的内容,“首先,按照中国反垄断法所构建的框架和体系,以精细化的思维制定相应配套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官方指南等。其次,法律实施中尽可能多地运用个案分析的手段,这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反垄断法实践的发展趋势。再次,充分重视反垄断法法律人员的培养以及人才队伍的建设,包括执法人员、法官、律师、经济学家的选任、培训,执法机构专家委员会的设置和运转等等。

反垄断法实施半年 原则性规定屡遭质疑

【概要描述】“在现行框架下,我们应该更多地关注如何使反垄断法实施专业性问题得到解决。”黄勇认为上述问题的解决包括三个层面的内容,“首先,按照中国反垄断法所构建的框架和体系,以精细化的思维制定相应配套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官方指南等。其次,法律实施中尽可能多地运用个案分析的手段,这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反垄断法实践的发展趋势。再次,充分重视反垄断法法律人员的培养以及人才队伍的建设,包括执法人员、法官、律师、经济学家的选任、培训,执法机构专家委员会的设置和运转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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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去年七月反垄断法实施前夜至今,全国人大及国务院反垄断法立法委员会专家小组成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勇一直处于极端忙碌的状态之中:给外企讲课,参加有关部委组织的专题研讨会,为反垄断执法部门负责人培训……

  “的确很累。”黄勇告诉记者,有一次,在5天的时间内他几乎绕地球飞了一周。

  作为持续参与了中国反垄断法和其配套政策立法工作的法学专家,黄勇忙碌的生活轨迹折射出有“经济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在中国受关注的程度。

   始终处于“漩涡”中心

  呼声:提高反垄断法的确定性,希望在未来出台的细则和执法中,能使法律所规定的条文更加细化和明确

  去年8月1日,反垄断法正式实施以来,一直处于关注的焦点。

  黄勇告诉记者,经常有国际机构、国内的政府和机构找他,来自企业的电话也会随时打进来。这些企业来自各个行业,各个国家。

  “许多外企向我咨询如何在法律条文上应对反垄断法,才不会受到违法的调查和起诉。”黄勇说。

  黄勇告诉记者,除了企业外,律师们也对反垄断法有很多的疑惑,因为不少律师都在给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之所以会有这么多人对反垄断法感到茫然,很多法律界人士认为,是因为全文仅57条的反垄断法规定得太过原则和抽象,很多具体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重要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制定实施细则加以明确。

  “我接触的那些外企都希望提高反垄断法的确定性,希望在未来出台的细则和执法中,能使法律所规定的条文更加细化和明确。他们认为,这样对企业的经营活动有更清晰的示范作用。”黄勇说。

  除了法律太“原则”外,已有的一些规定也遭到质疑:

  首先,反垄断法是否给予了电信、石油、保险等特殊行业以“豁免权”。根据反垄断法第七条的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

  对此,黄勇表示,反垄断法并未豁免上述特殊行业。从法律本身来说,确实承认了一些特殊行业的垄断地位,但是对于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同样是要追究法律责任的。这里面需要说明的深层次问题是,垄断本身不一定是坏的,反垄断法并不会打击所有的垄断。反垄断法的生存基础,就是调整竞争秩序,保证消费者权益。像铁路、石油化工、电信这样的行业,都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行业,在这些行业打击妨害竞争的垄断行为时,要注意国家的基本政策,同时也要注意到我们国家“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体制。在这些基础行业,有关所有制、市场准入制度和产品价格这三个方面,国家已经制定了相关的管制政策和竞争战略。比如,在石化行业,国家是部分管制的,未来肯定会逐步开放竞争。反垄断法要依据国家具体的管制模式,依照法定的程序实施。

  其次,反垄断法究竟能不能“反”行政垄断。据了解,反垄断法公布之后,国家质检总局因涉嫌虚假注资属下企业变相收费,成为反行政垄断第一被告。案件虽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为由驳回,但北京四家防伪企业表示,还会继续寻求法律解决途径。

  黄勇说,在中国,反行政垄断很复杂,仅靠一部法律从根本上解决不现实。尽管法律责任只是简单地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但这一条也来之不易,至少有了这条规定,人们将予以关注、争论、投诉和挑战。

  此外,反垄断法的执行也是一个问题。

  据了解,反垄断法实施前,国家工商总局率先于2008年7月25日成立了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反垄断执法机构“花落三家”的消息也在此时首次对外披露。三家执法机构的职责具体划分为: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负责非价格垄断协议和非价格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反垄断执法;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负责依法查处价格垄断协议行为;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反垄断审查工作。

  表面上看,三家执法机构并行,各司其职。但黄勇还是道出了自己的担忧,“三家执法机构基础数据的标准是否一致,职责如何划分,法律责任的竞合如何解决,的确都是难题”。他说,目前三个执法机构的职责虽已划分,但在执法过程中可能会有竞合。

  诉讼“浪潮”将不可避免

  难题:处于弱势地位的小企业和个人对垒强势的大企业,往往都会处于劣势。而且反垄断法刚刚问世,没有任何可以借鉴的东西

  当黄勇忙于向社会各界阐述反垄断法时,另外一些人已经开始付诸于实践了。事实上,早在反垄断法还未正式实施时,业内人士已经普遍认为诉讼“浪潮”将不可避免。

  李长青就是其中一位。去年,李长青代理了全民医药网发起的针对搜索引擎公司百度的诉讼已在北京市一中院正式立案,案由为垄断纠纷,这被舆论认为是“网络反垄断调查第一案”。

  今天,记者在北京一间商业写字楼里见到了这位独臂律师。

  “的确很难,如履薄冰。”沉吟片刻后,李长青说出了他代理这一案件的感受,因为此前遭遇了国外媒体的不实报道,李长青出言谨慎。

  “反垄断诉讼一般都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小企业和个人对垒强势的大企业。无论从哪个方面来说,小企业或个人都会处于劣势。而且反垄断法刚刚问世,没有任何可以借鉴的东西。”李长青对记者说。

  对于反垄断法本身,李长青的看法和绝大多数业内人士一样,还需要增加可操作性,进一步丰富其配套法规和执行细则。“尽管我在诉讼程序上获得了立案,但是在行政程序上没有被立案。”李长青曾经依据反垄断法第三十八条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对百度进行反垄断调查,但至今未有下文。相关负责人给他的答复是,反垄断法没有规定立案时间。

  “具体拿诉百度一案来说,在现代社会,互联网搜索引擎具有强大的信息控制和引导能力,对于搜索垄断在法律上是否需要规制得更明确和详细一些呢?”李长青对记者说。

  自从反垄断法问世后,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出现的一系列反垄断诉讼,当事人无一不处于社会关注的焦点,舆论认为似有“炒作”之嫌。

  “法律出来后,这些诉讼案件是必然要出现的。并不是当事人炒作就能获得社会高度关注,而是绝大多数人本身就对社会上形形色色的垄断深恶痛绝,因为这直接影响到了人们的日常生活。更何况,很多垄断并不是通过正常的市场竞争产生的。”李长青说。

  需理性看待反垄断法

  展望:法制的进步是由一个个具体的个案推动的。反垄断法实施后出现的一系列反垄断诉讼案件,将会促进这部法律的配套法律和操作细则的出台

  “这部法律尽管名字叫反垄断法,各方面期望也很高,但是由于我国处在一个特殊发展阶段,国家正在转型过程中,决定了一些问题暂时还解决不了。因此,社会各界应该理性看待反垄断法。”黄勇说。

  对此,李长青也表示赞同。他认为,由弱势一方所发起的反垄断诉讼浪潮自有其积极意义。“任何法律总是原则性的东西多一些,不可能涵盖社会所有方面。法制的进步从程序上来说,是由一个个具体的个案推动的。我相信,反垄断法实施后一系列反垄断诉讼案件的出现都具有标本意义,将会促进这部法律的配套法律和操作细则的出台。”

  黄勇认为,反垄断法保护的是“竞争秩序”而非竞争者。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应牢牢把握这一价值目标。就通过反垄断法来构建中国市场经济环境中的竞争框架这一点来说,目前的法律条文做到了。

  “在现行框架下,我们应该更多地关注如何使反垄断法实施专业性问题得到解决。”黄勇认为上述问题的解决包括三个层面的内容,“首先,按照中国反垄断法所构建的框架和体系,以精细化的思维制定相应配套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官方指南等。其次,法律实施中尽可能多地运用个案分析的手段,这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反垄断法实践的发展趋势。再次,充分重视反垄断法法律人员的培养以及人才队伍的建设,包括执法人员、法官、律师、经济学家的选任、培训,执法机构专家委员会的设置和运转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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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农工民主党山东省委员会社会与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山东政法学院兼职教授,山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省民营企业家协会理事,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业务委员会委员,济南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理事和刑事合规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市优秀律师,中国农工民主党优秀党员、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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