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纯清主任在明湖律师事务所与济南大学法学院实践教学基地揭牌仪式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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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9-06-05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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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在今天“六一儿童节”这样一个欢快的日子里,我们相聚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和济南大学法学院“实践教学基地”揭牌仪式。这是我所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是我所与济南大学法学院密切合作的重要成果,是济南大学法学院对我所充分信任的结果,是社会各界朋友大力支持的结果,也是本所全体同仁共同努力和期待的结果。
刘纯清主任在明湖律师事务所与济南大学法学院实践教学基地揭牌仪式讲话
【概要描述】 在今天“六一儿童节”这样一个欢快的日子里,我们相聚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和济南大学法学院“实践教学基地”揭牌仪式。这是我所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是我所与济南大学法学院密切合作的重要成果,是济南大学法学院对我所充分信任的结果,是社会各界朋友大力支持的结果,也是本所全体同仁共同努力和期待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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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济南大学法学院陈延东副书记、刘楠副院长及其它领导、各位朋友、明湖所的同事们:
大家上午好!
在今天“六一儿童节”这样一个欢快的日子里,我们相聚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和济南大学法学院“实践教学基地”揭牌仪式。这是我所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是我所与济南大学法学院密切合作的重要成果,是济南大学法学院对我所充分信任的结果,是社会各界朋友大力支持的结果,也是本所全体同仁共同努力和期待的结果。
值此揭牌庆典之际,我谨以明湖律师事务所主任和省工商联直属会员的身份,代表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所全体同仁向前来出席揭牌仪式的各位领导、各位嘉宾表示衷心的感谢和热烈的欢迎。
明湖律师事务所2008年6月经省司法厅批准正式成立,在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朋友的的关心下,在明湖全体同仁的拼搏努力下,我们得到了迅速健康的成长,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本所人数由最初的3人增加到现在的20人;所内设置了公司法务部、建筑房地产部、民生业务部、刑事业务部、知识产权部、诉讼与仲裁部和政策研究室;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在“5.12”汶川大地震后大力捐款,长期定期为济南市皮肤病医院免费提供法律服务。
明湖律所秉承“高效、勤勉、专业、尽责”的原则和“追求卓越”的理念,以向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第一目标,竭诚为当事人提供既合法又可行的高水准法律解决方案,依法维护当事人的最大利益。做律师,先做人,追求精益求精,尽心尽责。成立一年来,全所同仁发挥团队精神,紧密协作,优势互补,为当事人提供了最为优质的法律服务。各部门以人为本,开拓创新,不断进取,承办了大量各类案件,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所创新地建立了年轻律师培养的“新型传帮带”模式。指定老律师灵活式传帮带新律师,既保证了年轻律师的业务能力培养,又保证了年轻律师的经济生活问题。本所建立了独特的“两听一评议”听庭制度。要求执业律师开庭,其他人员要定期成建制到庭旁听。在开庭前,相关人员互换角色,进行庭前先听,讨论案件,相互指导,相互学习。在庭审中,要做到全庭全听。在庭审后,要对开庭律师表现进行评议。该做法既保证了办案质量,也有利于我所对年轻律师的培养。
本所还制定了颇具特色的定期业务学习制度,力求第一时间精确掌握法律行业动态和新法新规;在律师界率先提出实践法律风险防控方案,创建了“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补救”三位一体的法律风险控制体系,创新法律服务模式,突破了传统律师只提供法律服务而决策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的运作模式。我们不仅提供服务,对预测法律风险提出解决方案,并建议客户按解决方案进行,一旦出现约定的风险由律师事务所承担。真正做到了提供服务、责任承担、顾客无忧。按照这一风险防控体系,根据业务需要,借鉴商业银行操作模式,我们成立了市场运营部、业务复核部、风险决策部等机构。各机构分工明确、各司其职、互相制约,形成了完整、系统的决策体系。
在发展中有失败的教训,也有成功的喜悦,在摸索中前进,在追求中成熟,不断的提高自身综合素养和办案水平。2008年,明湖律所主任刘纯清被评委“中国农工党优秀党员”、“济南市优秀律师”、“山东省企业文化协会文化建设优秀工作者”。
明湖律师事务所每一步的成长离不开社会各界的关心与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本次合作,明湖律师事务所定会在发展上更上一层楼。相信通过此次合作,一定能够使明湖律师事务所在未来的发展中拥有更多的人才贮备优势,同时也会让济南大学法学院的学生,在培养自身的兴趣和素质修养拥有一个良好的平台。
我们绝不会辜负济南大学法学院对我们的关心和信任,我们将为济南大学法学院的学生提供一个高水平的实践学习平台,将为他们提供一个良好的实践学习环境。我们坚信,在各级领导的关心、支持下,在本所与济南大学法学院的密切配合下,一定会探索出一个良好的发展模式,创造出一个合作的典范!
让我们坚定信心,携手并进!
请允许我再次感谢促成此次合作的济南大学法学院领导,再次感谢各位朋友的信任和支持,谢谢大家!
2009月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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