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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离婚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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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09-06-29 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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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根据有关部门的统计,在我国所有的民事案件中,离婚案件占到了所有民事案件的三分之一多,离婚案件涉及的方面众多,处理不好,不仅使当事人的权益得不到维护,而且有可能使矛盾更进一步激化。

浅析离婚专题

【概要描述】根据有关部门的统计,在我国所有的民事案件中,离婚案件占到了所有民事案件的三分之一多,离婚案件涉及的方面众多,处理不好,不仅使当事人的权益得不到维护,而且有可能使矛盾更进一步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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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部门的统计,在我国所有的民事案件中,离婚案件占到了所有民事案件的三分之一多,离婚案件涉及的方面众多,处理不好,不仅使当事人的权益得不到维护,而且有可能使矛盾更进一步激化。
 我们接手案件后,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处理:
一、离婚的提出
在当事人找到律师进行咨询或律师接受委托时,我们不要贸然接受当事人的委托,要审查当事人是否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以下情况,男方不得提起离婚诉讼:
1、女方在怀孕期间
2、分娩后一年内
3、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例外情况:
1、女方提出离婚请求的
2、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例如,男方通过做亲子鉴定或其它方式得知其所抚养的孩子不是其亲生的
二、管辖法院       
  1、民事案件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的一般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在被告有经常居住地时,则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优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2、法律关于离婚案件管辖法院的特殊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例如:魏男的户口在湖南省A地,冯女户口在四川省的B地,两人登记结婚,现魏男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经与冯女协商未果,拟向法院起诉离婚,则有权管辖的法院根据不同的情况,
   (1)若魏男一直在A地居住,而冯女因结婚离开B地超过一年,与魏男共同在A地生活,则该案的管辖法院是A地法院,而B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2)若魏男一直在A地居住,而冯女因结婚离开B地未达到一年,与魏男共同在A地生活,则该案的管辖法院是B地法院,而A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3)若魏男与冯女结婚后,双方都外出工作,魏男去了C地,冯女去了D地,若冯女离开B地超过一年,魏男离开A地也超过一年,并且冯女在D地连续居住已超过一年,则该案有权管辖的法院是D法院,而A、B、C地法院都没有管辖权
   (4)若魏男与冯女结婚后,双方都外出工作,魏男去了C地,冯女去了D地,若冯女离开B地未达到一年,则该案有权管辖的法院是B法院,而A、C、D地法院都没有管辖权
    (5)若魏男与冯女结婚后,双方都外出工作,魏男去了C地,冯女去了D地,若冯女离开B地超过一年,魏男离开A地也超过一年,而且冯女在D地连续居住未达到一年,则该案有权管辖的法院是C地法院,而A、B、D地法院都没有管辖权
三、关于对离婚案件中一些特别情形的法院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3、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之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1)一方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的情形
       如魏男户口在A地,冯女的户口在B地,双方经登记结婚,婚后魏男生活在A地,冯女一日突然失踪,虽经魏男苦苦查找,但仍未发现冯女的踪影,魏男无奈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请,则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A地法院,而B地法院无管辖权。
    (2)一方或双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情形
     a、如魏男户口在A地,冯女的户口在B地,双方经登记结婚,婚后魏男居住在A地,冯女因触犯法律而被判处有徒刑3年而被监禁在某监狱C地,现魏男想提出离婚诉讼,则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A法院,而B、C法院没有管辖权;
     b、如魏男户口在A地,冯女的户口在B地,双方经登记结婚,魏男、冯女因触犯法律而双双入狱,分别被判处有徒刑5年、4年,魏男被监禁在某监狱C地,冯女被监禁在某某监狱D地,现魏男想提出离婚诉讼,若冯女被监禁时间未达到一年,则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B法院,而A、C、D法院没有管辖权;
     c、如魏男户口在A地,冯女的户口在B地,双方经登记结婚,魏男、冯女因触犯法律而双双入狱,分别被判处有徒刑5年、4年,魏男被监禁在某监狱C地,冯女被监禁在某某监狱D地,现魏男想提出离婚诉讼,若冯女被监禁时间达到一年以上,则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D法院,而A、B、C法院没有管辖权;
四、关于军婚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涉及军人的离婚案件,很多人以为会由部队的内部法院处理,即认为是由军事法院审理,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涉及军人的离婚案件,无论一方还是双方是军人,都是由地方法院来审理的,军事法院是无权处理的。具体的情形包括:
   1、魏男与冯女系夫妻,魏男为非军人,魏男的户籍在A地,冯女是现役军人,且冯女为非文职军人,在B地工作,若现魏男欲提出离婚,则有管辖的法院是A地的法院,而B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2、魏男与冯女系夫妻,魏男为非军人,魏男的户籍在A地,冯女是现役军人,且冯女为文职军人,在B地工作,若现魏男欲提出离婚,则有管辖的法院是B地的法院,而A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3、魏男与冯女系夫妻,魏男与冯女都是现役军人,魏男在A地工作,冯女在B地工作,若现魏男欲提出离婚,则有管辖的法院是B地的法院,而A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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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纯清律师
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农工民主党山东省委员会社会与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山东政法学院兼职教授,山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省民营企业家协会理事,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业务委员会委员,济南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理事和刑事合规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市优秀律师,中国农工民主党优秀党员、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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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现执业于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 工作认真、敬业,信奉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保守秘密。善于用法律武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时注重知识积累,善于总结,社会经验丰富。曾多年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擅长办理公司企业法务、知识产权的保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交通事故纠纷、伤害赔偿、劳动争议、婚姻纠纷等诉讼、仲裁及非诉讼相关的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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