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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砸车,合乎情理,悖乎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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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09-07-23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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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我们为维护一个正常、有序的社会所建立的各种规则及法律法规,绝大部分的人是遵守的,总有少部分人因为各种各样的人不予遵守。对于这一部分人,我们当然要给予一定的惩治。但惩治的实施主体应该是国家有关的行政部门,要通过一定的程序来进行,而不应该由我们个人来进行。如果对于不遵守社会规则的人都由个人来惩治,因那么每个人的衡量标准不同,那么结局将又是一个无序的社会。

老人砸车,合乎情理,悖乎法也

【概要描述】我们为维护一个正常、有序的社会所建立的各种规则及法律法规,绝大部分的人是遵守的,总有少部分人因为各种各样的人不予遵守。对于这一部分人,我们当然要给予一定的惩治。但惩治的实施主体应该是国家有关的行政部门,要通过一定的程序来进行,而不应该由我们个人来进行。如果对于不遵守社会规则的人都由个人来惩治,因那么每个人的衡量标准不同,那么结局将又是一个无序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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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闯红灯屡禁不止的原因有两点,一是,某些司机的道德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二是我国对这种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不大。因司机的种种过失,致使一幕幕人间惨剧在我们身边发生,一个个完整的家庭变得残缺不全。这种过失是人们所不能容忍的。 

但律师对于“老人砸车”这一事件是持反对态度的

理由:

一、从安全角度来说

这种行为本身存在着急大的安全隐患。老人拿砖砸车时,司机为了使自己的车免砸,有可能加大油门,或紧急打方向盘,使形势更难以预料。司机闯红灯不一定造成交通事故,但老人拿砖砸车时,无意中加大了司机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这同样是对他人生命和财产的一种不尊重。

二、从法律的角度上来看

(一)法律规定

1、我国《物权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2、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2)、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3)、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应予立案追诉:

从以上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私人的财产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国家无论在民法还是在刑法方面,都加大了对私人财产所有权的保护。老人砸车的行为,轻者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有关规定,重者甚至有可能触犯《刑法》,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二)、司机闯红灯的过错行为与受到的惩罚不一致。

我们现在是一个法制国家,一切都要依法从事。国家无论是在制定民事有关的法律还是在制定有关刑法时,都依据一个准则,那就是当事人的过错与付出的代价相一致原则(刑法上是罪刑一致原则)。当事人因闯红灯而付出的代价是车辆被砸,显然对当事人的一种不公。

三、司机闯红灯这种过错行为,应由公权力对其惩处。

《道路安全法》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我们为维护一个正常、有序的社会所建立的各种规则及法律法规,绝大部分的人是遵守的,总有少部分人因为各种各样的人不予遵守。对于这一部分人,我们当然要给予一定的惩治。但惩治的实施主体应该是国家有关的行政部门,要通过一定的程序来进行,而不应该由我们个人来进行。如果对于不遵守社会规则的人都由个人来惩治,因那么每个人的衡量标准不同,那么结局将又是一个无序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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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农工民主党山东省委员会社会与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山东政法学院兼职教授,山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省民营企业家协会理事,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业务委员会委员,济南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理事和刑事合规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市优秀律师,中国农工民主党优秀党员、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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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现执业于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 工作认真、敬业,信奉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保守秘密。善于用法律武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时注重知识积累,善于总结,社会经验丰富。曾多年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擅长办理公司企业法务、知识产权的保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交通事故纠纷、伤害赔偿、劳动争议、婚姻纠纷等诉讼、仲裁及非诉讼相关的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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