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宣判一起强奸幼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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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9-08-12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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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0月,被告人宜宾县国税局白花分局原局长卢玉敏,让被告人牟琼帮忙找处女“破处”,牟琼让其侄女牟思亭帮忙。牟思亭通过其他未成年人找到被害人何某(案发时不满14周岁),并于12月20日将何某带至牟琼处,卢玉敏支付6000元现金给牟琼。牟思亭等人将何某送至某旅社一房间内,并在外等候。卢玉敏进入房间,在何某不情愿的情况下将其奸淫。
宜宾宣判一起强奸幼女案
【概要描述】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0月,被告人宜宾县国税局白花分局原局长卢玉敏,让被告人牟琼帮忙找处女“破处”,牟琼让其侄女牟思亭帮忙。牟思亭通过其他未成年人找到被害人何某(案发时不满14周岁),并于12月20日将何某带至牟琼处,卢玉敏支付6000元现金给牟琼。牟思亭等人将何某送至某旅社一房间内,并在外等候。卢玉敏进入房间,在何某不情愿的情况下将其奸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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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告人分别获刑
人民法院报8月3日电 今天,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对社会普遍关注的被告人卢玉敏等人强奸幼女一案依法作出公开宣判,认定被告人卢玉敏、牟琼、牟思亭的行为均构成强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卢玉敏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牟琼有期徒刑九年,被告人牟思亭有期徒刑六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0月,被告人宜宾县国税局白花分局原局长卢玉敏,让被告人牟琼帮忙找处女“破处”,牟琼让其侄女牟思亭帮忙。牟思亭通过其他未成年人找到被害人何某(案发时不满14周岁),并于12月20日将何某带至牟琼处,卢玉敏支付6000元现金给牟琼。牟思亭等人将何某送至某旅社一房间内,并在外等候。卢玉敏进入房间,在何某不情愿的情况下将其奸淫。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卢玉敏奸淫幼女的行为,构成强奸罪;被告人牟琼、牟思亭帮助他人实施奸淫幼女的行为,亦构成强奸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卢玉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知法犯法,对幼女实施奸淫,系主犯,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牟琼、牟思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牟琼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牟思亭在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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