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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通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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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09-08-18 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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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2008年11月24日下午,严先生去理发店理发时,顺便带上了6岁的女儿。理发过程中,在店内玩耍的女儿一头撞上了玻璃门,导致玻璃破裂并割伤了鼻尖和额头。索赔无果后,严先生代女儿将理发店店主杨先生告上了法庭。 

直通法庭

【概要描述】2008年11月24日下午,严先生去理发店理发时,顺便带上了6岁的女儿。理发过程中,在店内玩耍的女儿一头撞上了玻璃门,导致玻璃破裂并割伤了鼻尖和额头。索赔无果后,严先生代女儿将理发店店主杨先生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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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人死 赔偿标准按住所 

    近日,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对原告方某、江某要求赔偿金按照其住所地标准计算的诉求予以支持。 

    2008年12月27日,胡某驾驶大型客车撞到行人方某,造成方某当场死亡。原告为受害人父亲的方某和母亲江某一直居住在浙江省淳安县,为此主张其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住所地浙江标准计算。 

    法院审理认为,死者方某系浙江村民,其父母住所地也在浙江,提出按浙江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258元的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和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7072元的标准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法予以支持,故作出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185160元和被抚养人方某生活费17680元、被抚养人江某生活费14144元的判决。 

 替人非法办驾证 牟利未逞先获刑 

    近日,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一审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没收违法所得3960元。 

    2007年8月至11月13日,被告人吴某采用代办摩托车驾驶证、行驶证的方式,经人介绍和摩托车店店主周某委托,在买证人未参加体检和驾驶考试的情况下,分别从柯某、熊某、柯某某3人处收取1000余元不等的费用,先后为他们取得驾驶证和行驶证,另为田某、熊某某取得驾驶证。同年11月13日,被告人吴某又经人介绍与两位买证人商定为其代办驾驶证和行驶证,还未及收钱,被民警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的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且多次买卖,情节严重,遂作出上述判决。

写下欠条不认账 笔迹鉴定辨真伪 

    近日,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债务纠纷案,通过笔迹鉴定,为原告讨回了公道。 

    今年2月,谯某拿着一张2万元的欠条向龚某索要借款,但龚某一口咬定自己从没向谯某借过钱,欠条更是无中生有。无奈之下,谯某将龚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所进行笔迹鉴定,结果证实,欠条上的签名笔迹系龚某本人书写。 

    在证据面前,龚某再也无法狡辩。最终,法院根据鉴定结果,判决龚某归还2万元借款,并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共计1150元。 

 

课间玩闹伤同学 学校家长共担责 

    近日,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调解审结一起在校学生受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被告某中心小学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等损失1万元,被告舒某的法定代理人赔偿45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舒某同在被告某中心小学一年级就读。2008年11月6日,两人在课间玩耍时,舒某用塑料片不慎将张某眼睛刺伤,张某住院35天共花医疗费2万余元。后原告多次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等损失遭拒绝,故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学校对在校期间的未成年学生有管理、教育的义务,被告某学校有管理上的疏漏,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舒某给原告造成伤害,亦应承担赔偿责任,其后果由监护人承担。基于此,法院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原、被告之间达成上述协议。

孩子撞上玻璃门 父亲店主都有责 

    父亲在理发时,6岁女儿不慎撞碎理发店玻璃门而受伤。近日,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一审判决理发店业主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2098.8元。 

    2008年11月24日下午,严先生去理发店理发时,顺便带上了6岁的女儿。理发过程中,在店内玩耍的女儿一头撞上了玻璃门,导致玻璃破裂并割伤了鼻尖和额头。索赔无果后,严先生代女儿将理发店店主杨先生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理发店安装的玻璃门是一块使用逾十年的普通玻璃,具有一定的安全隐患。经营者杨先生明知原告的监护人在接受理发服务期间无法善尽监护职责,仍允许其携带未成年人进入,也未提示其注意看管,因此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严先生应当能够识别并预见到玻璃门可能会对未成年人造成伤害,但其疏于照管,因此对损害的发生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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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纯清律师
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农工民主党山东省委员会社会与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山东政法学院兼职教授,山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省民营企业家协会理事,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业务委员会委员,济南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理事和刑事合规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市优秀律师,中国农工民主党优秀党员、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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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现执业于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 工作认真、敬业,信奉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保守秘密。善于用法律武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时注重知识积累,善于总结,社会经验丰富。曾多年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擅长办理公司企业法务、知识产权的保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交通事故纠纷、伤害赔偿、劳动争议、婚姻纠纷等诉讼、仲裁及非诉讼相关的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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