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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案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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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09-08-18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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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医患纠纷案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概要描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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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是我国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把医疗领域的侵权行为纳入过错推定责任范畴:只要患者提出侵权事实和理由,医疗单位就必须负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和侵权,否则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这种负担举证责任的方式在民事法学上称作“举证责任倒置”,其意义在于:通过将因果关系或过错的举证负担置于医院承担,加重医疗单位的举证责任,降低医患纠纷的诉讼门槛,一方面解决了患者提供证据上存在的困难,另一方面能够有效地促使医疗机构积极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损害的发生。从诉讼的角度看,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为法官查清案件事实真相并在此基础上作出公正的裁判提供了制度保障。 

    虽然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审理医疗纠纷案件在过错和因果关系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司法实践中,为便于查清案件事实,法官仍要在当事人双方之间进行举证责任分配,即举证责任转化。也就是说:虽然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由医院承担,但是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要在患者和医院之间相互转换。 

    一般情况下,医患纠纷案行为意义上举证责任的承担和完成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1.原则上,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患者一方应当首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并发生医疗损害。医疗机构应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2.患者对于医方的过错也负有一定程度的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而医方仅提交医疗事故鉴定不能视为完成举证责任。3.交费单、挂号单等诊疗凭证及病历、出院证明等证据材料可以用于证明医疗关系存在。患者一方提供不出上述证据,但有其他证据能证明医疗行为存在的,可以认定存在医疗关系。4.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即医疗机构应提交由其保存的所有涉案病历资料,包括客观性病历资料与主观性病历资料。提供病历资料仅是医疗机构完成了形式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医疗机构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5.当事人遗失、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病历,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改变病历资料的内容,导致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明或有无过错无法认定的,应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6.一方当事人对对方保存或控制的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合理质疑的,由保存或控制病历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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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农工民主党山东省委员会社会与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山东政法学院兼职教授,山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省民营企业家协会理事,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业务委员会委员,济南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理事和刑事合规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市优秀律师,中国农工民主党优秀党员、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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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现执业于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 工作认真、敬业,信奉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保守秘密。善于用法律武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时注重知识积累,善于总结,社会经验丰富。曾多年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擅长办理公司企业法务、知识产权的保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交通事故纠纷、伤害赔偿、劳动争议、婚姻纠纷等诉讼、仲裁及非诉讼相关的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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