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两会” 参考议案提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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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2-02-14 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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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其次,制定关于从优秀律师中选任法官、检察官的地方性法规,为其顺利施行铺好路。这是一项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司法改革,也是法律职业相互转化的一种“正态流动”,为律师、法官、检察官司法共同体的完善和发展奠定基础。
关于印发“两会” 参考议案提案的通知
【概要描述】其次,制定关于从优秀律师中选任法官、检察官的地方性法规,为其顺利施行铺好路。这是一项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司法改革,也是法律职业相互转化的一种“正态流动”,为律师、法官、检察官司法共同体的完善和发展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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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律师事务所:
省律协战略发展委员会、提案委员会选出的“两会”议案提案已经省律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通知辖区内律师人大代表、律师政协委员结合实际情况选取使用。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律协联系。
联系电话:0531-82923512
传真:0531-82963356
邮件:sd_sdlx@163.com
二〇一二年一月 日
议案提案目录
1、关于加强对企业“走出去”进行指导和服务的建议或提案(省律协战略委提供参考稿:适合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2、关于律师全程参与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议或提案(省律协战略委提供参考稿:适合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3、关于从优秀律师中选任法官、检察官的建议或提案(省律协战略委提供参考稿:适合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4、关于提请制定《山东省律师业发展促进与执业保障条例》的建议或提案(省律协战略委提供参考稿:适合省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
5、关于组织律师有偿参加涉诉涉法信访上访接待与解决工作的建议或提案(省律协战略委提供参考稿:适合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6、关于律师行业享受服务业优惠政策的建议或提案(适合山东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7、关于科级以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应当聘请律师为法律顾问的的建议或提案(适合山东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关于加强对企业“走出去”进行
指导和服务的建议或提案
(省律协战略委提供参考稿:适合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走出去”发展战略是中国根据经济全球化新形势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做出的重大决策,更是中国新时代实力的体现。根据中国商务部对外发布的消息,跨国并购已经成为中国企业走出去的主要方式,境外并购类投资占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总额的60%以上。
然而,中国企业的海外并购之旅绝非坦途,目前由于中国企业缺乏并购经验,战略规划和管理水平也较低,使得他们在并购过程中面临信息缺失、法律风险和文化冲突等不利因素,往往导致并购失败或结果不理想,其中与法律有关的风险,尤其值得我们注意。
由于企业跨国并购涉及的法律十分繁杂,跨国并购一般涉及到的法律有公司法、证券法、银行法、会计法、反垄断法、劳动法、外汇管理法等,而且法律关系复杂。中国企业对国外的法律环境的陌生给并购带来了较大的法律风险。由于国内外法律环境的差异,中国企业进行海外并购尤其要注意东道国的某些法律规定,特别是各国对外资并购行为施加的反垄断限制或者以国家安全为名的其他法律规制。
为了降低山东省企业尤其是省属国有企业跨国并购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建议国资委、商务厅等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走出去”的及时指导和贴近服务,为拟“走出去”的企业提供专业知识培训,加强企业合规管理,以融入国际规则,提高企业防控法律风险能力。在跨国并购中,企业不仅要注重向外部专业法律机构寻求服务,还必须提高企业内部法务的业务能力。提升内部法律部门的地位和能力,系统全面地管理企业相关法务资源,引进或培养熟悉目标企业所在国法律制度的法务人员,以便与外部力量紧密合作,顺利协助企业完成“走出去”任务。
同时,政府还应继续加大措施,由财政拨专款培养具有跨国法律服务能力的本省律师、会计师,以适应企业“走出去”的需求。
关于律师全程参与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
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议或提案
(省律协战略委提供参考稿:适合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重大建设项目的传统运作方式是政府负责设计方案、筹集资金、投资建设、管理等的全部工作,但这种运作方式往往效率较低,同时给政府财政带来沉重负担,甚至带来巨大的经济风险。目前被世界各国广泛采用并在实践中取得成功的运作方式是成立独立于政府之外的项目公司。政府只负责重大决策和协调,不再具体参与建设项目的过程,政府不再投入资金或只投入少量启动资金,建设项目的融资、建设和运营等全部工作均由项目公司承担。
重大建设项目的特点是运作周期长,涉及的问题广泛、繁杂,需要各方面专业人员的协作才能顺利进行,这中间律师的作用是相当重要的。在实际的项目运作中,参与项目的政府、投资者、银行、承包商和保险公司都有自己的律师。项目开始前,各参与方会要求律师对项目的整体法律风险和具体实施方案的法律风险做出分析评估,以确定各自参与项目的整体策略和最佳实施方案,具体工作开始后,律师要对出现的变化和其他参与方提出的要求随时做出法律后果的分析并制定相应的对策。上述工作大致可分为项目公司设立、融资、建设和运行四个阶段。以下做分别介绍:
一、项目公司的设立
这个阶段的工作要为将来的项目能否成功打好基础,律师须做好下面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将重大建设项目从政府中脱离出来,明确政府的责任和权利。政府不介入项目的具体工作,也不对项目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最多为项目的融资提供安慰信或支持函),只依照法律对项目运行进行规范或提供有限帮助(如协助项目公司进行征地、拆迁工作)。政府可以颁布专门地方法规的方式规范项目的运作和政府的管理权。律师将在这些方面向政府提供法律意见。
(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的产权或其他权益。政府通过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权协议(也称为行政合同)的方式将项目将来占用土地、水域的使用权、建成设施的产权和项目的收益权授予项目公司,并约定特许权协议期满后这些权益的归属(一般由政府无偿收回)。律师将参与特许权协议的起草和谈判工作。
(三)成立项目公司和确定公司的内部权益。项目公司都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项目公司的权益最终属于公司股东。股东结构有国有独资公司、政府与其他投资商合资和全部由非政府投资人出资入股三种形式。律师将协助完成股东间股权分配比例的协商、谈判和公司章程的商定、起草等工作。
二、项目的融资工作
重大项目建设需要的资金数量非常大,完全由项目公司股东出资的情况极少见,因而项目公司成立后的首要工作就是寻求资金支持。在各种融资方式中律师的协助都是必不可少的。
(一)项目融资最常用的方式是向银行借款,这种项目融资手段已经成为一个专项课题。目前规模较大的银行和律师事务所都设立了专业处理该项业务的部门。这种融资方式要处理的主要问题有银团贷款协议的订立和操作、特许权抵押和浮动担保等多种担保的设立和操作、多种保险的设立及保险权益的转让、有限追索权问题以及与政府的关系等。这个过程中涉及的法律关系和要签署的法律文件将非常繁杂,谈判工作往往耗时数月甚至数年。律师将参与整个谈判过程和承担全部法律文件的审查、起草工作。
(二)项目融资的另外两种方式是向公众发行债券或发行股票。对这两种有价证券的发行每个国家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律师的参与是有价证券上市的法定必备条件。律师将负责证券上市文件的准备、审查和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项目的建设
重大项目建设规模一般都比较大,要求也高,对这种工程,通常国家法律和贷款银行都会要求进行工程招投标;确定总承包商以后,要签订非常详细的施工、监理、材料供应采购等各种合同。项目公司为了分散风险通常会要求总承包商提供完工担保并购买各种保险。需要进行的谈判工作也将会是非常复杂、耗时的。律师将负责工程招投标中的法律工作、参与谈判、起草和审查各种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
四、项目的运行
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后的运行可以采取项目公司自己管理、专门成立运营公司管理和委托其他专业公司管理等几种方式。项目的运营时间一般长达几十年,遇到各种法律问题是不可避免的,律师将负责处理运营中随时遇到的问题,保证项目的顺利运行。
重大建设项目运作方式在我国虽然才开始不久,但在国际上已经盛行了几十年,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体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贯彻中办发[2010]30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1]14号)也要求探索建立在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重大投资项目中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制度。因此,为更好的适应经济发展形势,服务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等重大投资项目建设,建议在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的重大项目建设中,全程吸收律师参与。
关于从优秀律师中选任
法官、检察官的建议或提案
(省律协战略委提供参考稿:适合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随着我国律师制度的不断完善与发展,律师队伍从数量到素质都得到了不断的发展提高,律师在国家经济社会生活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也涌现出越来越多的具有多年法律实务工作经验和阅历的优秀律师。近年,许多地方司法机关开始探索并实践对从优秀律师中选任法官、检察官的做法,开启了先做律师后做法官、检察官的大门。一名优秀法官、检察官不仅需要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社会阅历和智慧的办案技巧,而且还必须具有较高的道德修养,具有公平、公正、廉洁、审慎的品格。建议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0]30号)与《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贯彻中办发[2010]30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1]14号)文件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优先从优秀的资深律师中选任法官、检察官。
一、从优秀律师中选任法官、检察官既是必要的,又是可行性的
在西方,学者们普遍认为,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就是这道防线的守门人。因此,必须具有实务经验且道德学问优秀的人,才能担任这一重要的社会职务。集中表现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一般都是从律师中选任,取得律师资格并且有一定期限的律师执业经验,是担任法官的必要条件。西方国家的法官实际上是由法律执业群体中的精英所构成。英国的法官主要来自出庭律师,其上议院的法律议员和上诉法院的法官须具有15年以上出庭律师的经历;高等法院和巡回法庭的法官须做出庭律师10年以上;对下级法官如市镇首席法官,一般也要求是有7年资历的出庭律师或事务律师。美国的惯例是法官从有若干年工作经历的律师中选取,且最高法院的所有大法官均出身于律师,都曾担任过下级法院的法官。从律师队伍中选任法官的做法,经长期实践证明是很成功的,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在我国,1999年最高法院在北京地区公开招考高级律师进法院,开拓了从优秀律师中选任法官、检察官的先河;2002年安徽诞生了第一位由执业律师出任的高级法院副院长——汪利民;2004年内蒙古产生第一位由律师出任的副检察长——郑锦春。2004年6月,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电视会议上,肖扬指出:“我们提倡具有多年律师经验、品行端正、阅历丰富、声誉卓著、资产富有的律师来当法官,以改进我们法官队伍的构成。”2009年9月17日,最高法、最高检共同发文指出:今后在遴选法官、检察官时,对具备法官、检察官任职条件并已通过律师考试取得律师资格的执业律师和其他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可以视为已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列入法官、检察官的遴选范围,不必再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这是对优秀律师进入法官、检察官职业的一种指引和肯定。2010年11月,周永康同志在出席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也指出,要加强对律师人才的培养选用,加大从律师队伍中选拔法官、检察官力度。
对于法院、检察院来讲,从优秀律师中选任法官、检察官能够提高法官、检察官的职业素养、提高审判的效率和质量;改变我国法官“下海”做律师的情况,突破法官与律师形体倒挂的瓶颈,使司法人才的流动常态化;提升法官、检察官在公众和社会中的信誉。因为一名优秀律师不仅已经具备了丰富的社会经验和判案技巧,同是也具有了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口碑,得到了社会和公众的认可。同时,出身律师的法官、检察官将更加重视发挥律师的作用,有利于增进法律职业共同体之间的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相互配合。
对于律师来讲,一旦确立了从优秀律师中选任法官、检察官的制度,势必会激起律师们的工作积极性、自律主动性,法袍加身意味着一个人律师生涯的顶峰。律师们会为了向顶峰行进不断地以一名优秀律师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这对律师界来说也是一种激励。另外,一名优秀律师其业务占有量肯定很大,如果做了法官、检察官,这部分业务势必会被其他律师取代,这对其他律师来说也是一种拓展业务的机会。
总之,在我国从优秀律师中选任法官、检察官的做法正在被提倡并逐渐成为一种趋势,这种做法也是法官、检察官精英化的必然要求。关于从优秀律师中选任法官、检察官无论是从国外的经验还是国内的探索来看,都具备了一定的可行性,“律师是法官的摇篮”将是中国司法职业共同体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结合本地实际,从优秀律师中选任法官、检察官切实可行
在具体操作上,首先制定选任为法官、检察官的优秀律师标准。优秀律师除了具备参加选任法官、检察官的职业规范要求外,还应具有律师执业时间的的规定,只有具备丰富的执业经验,才能保证律师具有丰富的社会阅历与办案技能。同时优秀的资深律师应具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得到社会和公众的认可,这样的优秀律师一旦成为法官、检察官,往往更能赢得律师、法官、检察官的信服,得到社会公众的尊重。也正基于上述条件的设定,所以从律师中选任的法官、检察官,不一定从最基层干起,可以直接担任两级法院的庭、院级领导或审委会、检委会委员。
其次,制定关于从优秀律师中选任法官、检察官的地方性法规,为其顺利施行铺好路。这是一项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司法改革,也是法律职业相互转化的一种“正态流动”,为律师、法官、检察官司法共同体的完善和发展奠定基础。
上一个:
山东省律师业2011-2015年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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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弹性退休”成败的关键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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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律师推荐
刘纯清律师
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农工民主党山东省委员会社会与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山东政法学院兼职教授,山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省民营企业家协会理事,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业务委员会委员,济南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理事和刑事合规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市优秀律师,中国农工民主党优秀党员、先进个人。
崔强律师
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现执业于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 工作认真、敬业,信奉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保守秘密。善于用法律武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时注重知识积累,善于总结,社会经验丰富。曾多年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擅长办理公司企业法务、知识产权的保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交通事故纠纷、伤害赔偿、劳动争议、婚姻纠纷等诉讼、仲裁及非诉讼相关的法律事务。
刘洋律师
刘洋律师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娴熟的执业技能和技巧,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良好的律师职业道德。刘律师能够熟练操作律师实务,熟练驾驭庭审现场,并能与法官、仲裁员等人员进行良好沟通,能够根据实际情况为委托人的法律事务设计、提供最佳的法律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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