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我们依然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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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2-10-30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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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因而,中国司法改革事业,依然任重而道远,依然需要极大的魄力推进。诚如英国法学家丹宁勋爵所言,“如果我们不做任何前人没有做过的事情,我们就会永远待在一个地方。”
司法改革:我们依然任重道远
【概要描述】 因而,中国司法改革事业,依然任重而道远,依然需要极大的魄力推进。诚如英国法学家丹宁勋爵所言,“如果我们不做任何前人没有做过的事情,我们就会永远待在一个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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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司法改革历来都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这一“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被民众赋予了太多的期许。其改革效果如何,不仅成为评判我国司法质量的重要因素,更成为国人衡量我们的法治水准和法治建设进程的重要指标。
10月9日,国新办发布《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综述了中国的司法改革问题,“全面、系统”地向国内外介绍中国司法改革的情况,申明“中国致力于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态度和决心”。在我看来,这是对法治中国的又一次重申,尤其是用大篇幅来论及人权问题,对司法改革而言,是总结更是督促。
司法之于普通公众,在多数时间里仅是一种宏大主题,但深究其社会肌理则不难发现:司法之于公民,无所不在且无微不至。可以说,司法改革于中国法治进程而言,不独那些引来热议与围观的个案值得关注,整个司法领域正在进行的诸项变革,实为公民关心个体福祉不可或缺的一端。而司法之于国家,更是同呼吸共命运,中国司法改革几近同步于1978年以来的这场事关整个国家走向与未来的改革开放历程。一路走来,倾注了几代法律人的心血与智慧,其中不乏坎坷颠簸,更没理由停滞不前。
司法改革的兴起与动因,本质上是现行司法制度无法完全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正义需求。转型中国的司法力量相对软弱、司法权威相对匮乏,没有很好地发挥保障人权、制约公权、维系正义的功能。因而,司法改革的最终目标,就是通过司法体制的优化革新,以正义、权威和效率的司法来满足正义诉求。
司法改革的启动与有效展开,其逻辑起点与依归都在于“推陈出新”,都在于清理和修正旧有司法体系中与现有的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理念发展不相适应、不相一致的旧规。发展,是新事物的产生和旧事物消亡的过程,是改革便一定会有阻力,更何况司法制度的改革关涉国家权力的核心配置与运转,肯定存在诸如“不愿意放弃权力”及“在改革中扩张权力”等一系列问题。
毋庸讳言,当下中国的法制发展不容乐观。规则体系内部的混乱、冲突,规则不清晰、不明确,权力的行使不受限制的现象还有很多,这也使得我们的社会政治秩序陷入混乱——不仅老百姓没有预期性,权利常受损害,而且政府的执法模式和执法权威也无从确立,惫于发动应对当前严重问题的一次又一次专项行动,而这些,显然与最基本的民主、法治精神是相悖的。
或许这是一个由前法治状态向法治状态转型的过渡状况,但还是需要很大的诚意来改变现状。无论官员还是国民,都要追求法治、宪政、民主、人权,都不能把这些当做手段或工具而必须当作目的。法治不是高高在上的,它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如果我们不能够容忍冲突、差异,不能够尊重不同的东西,那么,这种流于形式的法治与人权口号必将会是自欺欺人。
对于当下中国而言,司法正义和法治天下不独为法律人的职业理想,它已然是现代国家不可或缺的“公共理想图景”。时至今日,司法增量改革更已愈发接近自身功能之极限,更加趋向于体制性的蝶变或“临届”时刻。在这一刻,直面司法改革论争,凝聚上下共识,在以往增量改革的基础上,寻找司法体制改革的突破口,乃是今后中国法治建设必须要趟的“深水区”。
因而,中国司法改革事业,依然任重而道远,依然需要极大的魄力推进。诚如英国法学家丹宁勋爵所言,“如果我们不做任何前人没有做过的事情,我们就会永远待在一个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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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农工民主党山东省委员会社会与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山东政法学院兼职教授,山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省民营企业家协会理事,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业务委员会委员,济南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理事和刑事合规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市优秀律师,中国农工民主党优秀党员、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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