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
新闻中心

新闻中心

NEWS CENTER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

  • 分类:业内法规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7-07-08 22:10
  • 访问量:

【概要描述】为完善财产刑的执行制度,规范财产刑的执行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

【概要描述】为完善财产刑的执行制度,规范财产刑的执行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 分类:业内法规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7-07-08 22:10
  • 访问量:
详情

(2009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8次会议通过)

 

  为完善财产刑的执行制度,规范财产刑的执行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

  被执行的财产在异地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第二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本院作出的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或者收到上级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后,对有关财产刑执行的法律文书立案执行。

  第三条 对罚金的执行,被执行人在判决、裁定确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期满后强制缴纳。

  对没收财产的执行,人民法院应当立即执行。

  第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

  第五条 执行财产刑时,案外人对被执行财产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被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又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应当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先行予以偿还。

  第七条 执行的财产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委托执行的,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情况连同上缴国库凭据送达委托人民法院;不能执行到位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民法院。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后,恢复执行:

  (一)执行标的物系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确有理由的;

  (三)其他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

  被执行人没有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一)据以执行的刑事判决、裁定被撤销的;

  (二)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执行死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三)被判处罚金的单位终止,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四)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

  (五)其他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情形的,应当追缴。

  第十条 财产刑全部或者部分被撤销的,已经执行的财产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被执行人;无法返还的,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 因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有困难,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申请减少或者免除的,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减免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准予减免;认为不符合法定减免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办理财产刑执行案件,本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优秀律师推荐

刘纯清律师
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农工民主党山东省委员会社会与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山东政法学院兼职教授,山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省民营企业家协会理事,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业务委员会委员,济南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理事和刑事合规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市优秀律师,中国农工民主党优秀党员、先进个人。
更多 白箭头 黑箭头
崔强律师
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现执业于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 工作认真、敬业,信奉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保守秘密。善于用法律武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时注重知识积累,善于总结,社会经验丰富。曾多年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擅长办理公司企业法务、知识产权的保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交通事故纠纷、伤害赔偿、劳动争议、婚姻纠纷等诉讼、仲裁及非诉讼相关的法律事务。
更多 白箭头 黑箭头
刘洋律师
刘洋律师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娴熟的执业技能和技巧,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良好的律师职业道德。刘律师能够熟练操作律师实务,熟练驾驭庭审现场,并能与法官、仲裁员等人员进行良好沟通,能够根据实际情况为委托人的法律事务设计、提供最佳的法律解决方案。
更多 白箭头 黑箭头
马恩菁律师
擅长处理刑事案件、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纠纷、民间借贷、离婚诉讼及企业法律事务(包括规章制度建立、合同审查等)。
更多 白箭头 黑箭头

CONTACT INFORMATION

联系方式

济南市高新区世纪大道15612号理想嘉园2号楼11层

OFFICIAL ACCOUNTS

微信二维码

微信添加咨询

二维码

ONLINE MESSAGE

在线留言

留言应用名称:
客户留言
描述:
验证码

Copyright © 2021  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   鲁ICP备10017350号-1    网站建设:中企动力   济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