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据不足成妇女离婚维权的障碍
- 分类:妇女维权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3-07-09 15:28
- 访问量:
【概要描述】 所谓“流水的媳妇,铁打的房。”从保护女同胞的角度出发,律师建议,妇女应尽量保持经济独立。此外,心宽则天地宽,要宽容、谨慎、理性处理日常生活纠纷,避免家庭暴力演变成伦理惨案,追悔莫及。
证据不足成妇女离婚维权的障碍
【概要描述】 所谓“流水的媳妇,铁打的房。”从保护女同胞的角度出发,律师建议,妇女应尽量保持经济独立。此外,心宽则天地宽,要宽容、谨慎、理性处理日常生活纠纷,避免家庭暴力演变成伦理惨案,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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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不足成妇女离婚维权的障碍
现状:家暴证据不足,维权受挫
在婚姻家庭中,遭遇不公平待遇但因为没有充足证据而无法得到合法保护的妇女不在少数。2012年,某法院共受理婚姻家庭类纠纷443件,占家事类案件69.98%,而调解或者庭审过程中口头提出存在家庭暴力现象、第三者介入婚姻的情形高达30%~40%左右。实际上,在法庭上能有效提供证据予以认定的却寥寥无几。苦于没有证据,家庭暴力往往变成了白打,小三变成了“假想情敌”。
证据不足,维权变成空口说白话,这是目前离婚案件中,妇女维权遇到最普遍、最无奈的问题。
案例1:情妇登堂 老婆无家可归
阿兰与丈夫的婚姻是从网恋开始的,结婚后本抱着白头偕老的心愿,但这段婚姻没有维持到两年便以对簿公堂告终。
据阿兰介绍,其与丈夫袁某某于2009年底通过网络认识,相恋一年多后便结婚。婚后,买房买车,生活本也幸福美满。然而,由于生活习惯、经济等问题,双方逐渐开始争吵不断。2012年6月,因琐事争吵之后,阿兰一气之下直接搬回娘家居住。然而数天之后,当阿兰气消再次回家时,这个家的大门却早已被丈夫紧锁。
吃了闭门羹的阿兰立即报警,在民警的协调下,阿兰最终顺利回家。但令自己伤心的是,回家之后竟发现丈夫带着一个女人回家过夜。随后阿兰将丈夫告上法院,但在维权之时,自己却无法提供任何有关丈夫“带女人回家过夜”的证据。
案例2:丈夫有外遇 离婚却不成
阿庆1996年与陈某结婚,结婚后感情一直很好,两年后有了一个儿子小浩。但阿庆发现,自己生完孩子之后,丈夫就开始有了婚外情,长期不回家,也不拿钱回来养家。据阿庆透露,丈夫在她生完孩子之后,在外面又有了一对孪生女儿。
无奈之下,阿庆将丈夫告上法院,向法院提出离婚的要求,并要求小浩由丈夫抚养。就在阿庆与丈夫对簿公堂时,阿庆却陷入了新的尴尬之中。因为阿庆以丈夫有婚外情及已生育一对女儿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与其离婚,但在庭审之时,阿庆却不能提出任何证据。
考虑到阿庆与丈夫是自由恋爱结婚,感情基础很好,而且生有一子,在综合考虑婚姻基础、婚姻态度以及矛盾起因和孩子成长问题之后,法院最终没有判决二人离婚。
明湖律师支招
第1招 家暴报警记录结合诊疗证明
“报警往往只是起到证明存在双方曾发生过肢体冲突,但就诊介入、医疗证明等,能进一步佐证家暴构成及其对受害人的伤害程度,有利于法院支持受害方的诉讼请求。”明湖律师事务所刘纯清主任说道。
因此从维权角度看,报警、邻居或家属等证人证言虽然能起到固定家暴证据的作用,但如果受害方想得到损害赔偿的话,律师提醒,还必须注意及时将受害情况拍成相片,并到医院检查,出具医疗就医证明,结合就诊介入,危害情节才能确认,赔偿索求才能有更充分的事实依据。
第2招 通过技术手段进行合理取证
2012年,某法院受理的婚姻家庭类纠纷443件中,只有2件有明确证据显示情妇存在。因此,在实际维权中,能为婚外情拿出十足证据的人寥寥无几,前述案例中的阿兰正是陷入了这个困局中。在法庭上,阿兰对丈夫带女人回家过夜的不忠行为并不能提供任何证据,只能靠自己表述。
目前类似情妇破坏家庭和睦的情况主要还是要依靠伦理道德约束。一旦上升至法律条例,所面临的最大问题在于取证难。而根据婚姻法第46条,如果受害方要获得相应的赔偿,证据一般要达到能证明“一方有持续稳定的婚外情”。这一条件作为与他人同居的标准,而“持续稳定”这个程度往往很难举证。实际生活中男方可能也不会冒这个险,毕竟要面临重婚罪的指控,可见我国立法存在一定的缺陷。
律师同时提醒广大妇女,随着科技的发展,采用电子工具拍相、录音、录像等方式收集的色情性强的婚外情证据并不是不可以采纳,但要注意适用范围及方式,只能用于司法维权,千万别用于到处撒播、言语诋毁等,否则将适得其反,维权变侵权。
第3招 保持经济独立 理性对待纠纷
家庭纠纷中,很多受害妇女因为经济过度依赖男方,一旦婚姻出现危机,便感觉天塌地陷,行为容易过激。
所谓“流水的媳妇,铁打的房。”从保护女同胞的角度出发,律师建议,妇女应尽量保持经济独立。此外,心宽则天地宽,要宽容、谨慎、理性处理日常生活纠纷,避免家庭暴力演变成伦理惨案,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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