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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未被“弱势”

  • 分类:妇女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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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2-03-06 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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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婚姻是爱情的最终归宿,而法律其实就是婚姻的保护伞,也是夫妻双方的维持长久婚姻的屏障。拒绝物质化,让婚姻更加精神化,这才是正确的婚恋观。作为新时代的女性,要自立自强,摈弃干得好不如嫁得好的理念。在婚姻的围城外,规划好自己的生活,睁大双眼,婚后要宽容、阳光,多点理解。无论法律再完善,在一个和谐的家里也无用武之地,家不是讲理、讲法的地方,而是应该讲爱。

女性未被“弱势”

【概要描述】婚姻是爱情的最终归宿,而法律其实就是婚姻的保护伞,也是夫妻双方的维持长久婚姻的屏障。拒绝物质化,让婚姻更加精神化,这才是正确的婚恋观。作为新时代的女性,要自立自强,摈弃干得好不如嫁得好的理念。在婚姻的围城外,规划好自己的生活,睁大双眼,婚后要宽容、阳光,多点理解。无论法律再完善,在一个和谐的家里也无用武之地,家不是讲理、讲法的地方,而是应该讲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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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已实施半年,它一出台便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在遵循“男方买房女方陪嫁”传统习俗的中国社会,这一规定被一些人解读为“公婆买房儿媳没份儿”、“婆婆高兴丈母娘失落”,从而引发强烈争议。很多人认为,该司法解释出台后,根据“谁出资房产归谁”的规定,一旦离婚,将对女性不利。 那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是否出现了人们所热议的情形?女性是否沦为了婚姻中的弱势群体?记者调查采访发现,对于实施半年的司法解释已让当初人们的疑虑尘埃落定,人们的婚姻家庭生活以及婚恋观念依然波澜不惊,并没有因此司法解释而受到冲击和发生改变。
  当初 大家很担心
  从2011年8月13日开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开始实施,其核心内容直指当今社会婚姻家庭纠纷中的主要问题。此消息一出,便引起网民们及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在各大论坛和微博上,这个消息引起广泛转载和议论。“公婆买房儿媳没份儿”,“婆婆高兴丈母娘失落”,“有志气的女人都别结婚了”,“想嫁富二代的女孩儿彻底没戏了”,“新婚姻法鼓励彻底AA制,您要嫁人您就傻了”,“新婚姻法打击了软饭男,却坑了大多数女人”……与此同时,网络上甚至还出现了不少为丈母娘出招的“嫁女攻略”和专门的婚姻法贴吧,更是有房地产开发商打出了“买房就是为女儿买保障”的广告语。在搜索网站输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进行搜索,相关内容就超过了300万条。
  官方数据显示,2011年前三季度全国办理离婚登记146.6万对,比去年同期增加了11.9%。5年来,离婚人数的年平均增幅为7.0%。离婚率高达44.8%……有业内人之指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存在一定的缺陷,对妇女权益的保障不足。在离婚率呈现增加的趋势下,家庭婚姻矛盾本来就越来越凸显,原本由于房屋财产分割问题,很多夫妻不会轻易走上离婚的道路。而现在婚前购房财产分割的明确化,让许多夫妻放下了财产被人分走的包袱,离婚显得很容易。虽然财产不是平衡家庭的根本所在,但毋庸置疑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因素,再免除其经济顾虑,离婚率势必要增加。
  有网友从情感的角度表达了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不赞同。“此次出台的法规性质明显是偏向于个人财产保护,是典型的谁投资谁受益的理念,而不是从家庭感情角度去考虑的。女性不但要赚钱,还要生育、养育,很大程度上对于家的付出无法用资本去衡量,除非出台“女性养育,家产分一半”的法律规定,否则如果男方出轨离婚,女方就很难有保障。”一位网友说。
  赞同者有赞同的理由,反对者有反对的原因,而更多的中间派网友,则是关注此项规定实施后将对婚姻、家庭各方将带来怎样的影响。
  首案 反应很平常
  “因为房产分割问题我们没能协商成,最后闹到法庭上,法官的解释很清楚,是他的就归他,我也分得属于我的一部分。”2011年8月17日,高原和前夫达成了离婚调解书,经法庭调解,房产归前夫李建所有,李建给予她一定的经济补偿。 高原和李建结婚多年,因感情不和,俩人闹到了法院,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对于夫妻居住的一套房产如何分割产生分歧。法官建议该案由社会法庭先进行调解。当时,婚姻法解释(三)刚开始实施,社会法官根据新法对这起涉及房产纠纷的离婚案进行了调解。由于购房款大部分由男方支付,男方获得房产,女方支付部分及升值部分,由男方给女方一定的经济补偿。
  该案法官说,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房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再通过法院处理。
  本案中,房子主要是李建付款购买的,并登记在男方名下。依据新规,离婚后房屋产权归李建所有。另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还规定,婚后夫妻共同还贷及房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因此,李建应支付高原房屋补偿款。 该案法官介绍:“如果是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前,那么这套房屋很可能就判归女方所有,而男方将获得补偿款。”以本案为例,以往在办理离婚案时,会以照顾妇女儿童的原则,将婚房判给女方,男方获得补偿款。 现实中,“75后”出生至“85前”出生的人在谈婚论嫁时,多是男方买房或付首付,房产登记自然在男方名下的多。
  结果 女方也有利
  今年32岁的杨阳称,自己离婚正好赶上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前后。
  杨阳和前夫方俊结婚7年,因为感情不和离婚。
  2011年4月,杨阳和方俊协议离婚,方俊口头答应,二人婚后的房子归杨阳,存款大部分归方俊,但在协议中,并未提及关于房产分割的事,双方到民政局办了离婚手续。
  2011年8月,杨阳接到传票,方俊把她告上了法庭,要求“分割夫妻共同的房屋”,杨阳傻眼了,而此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刚好公布。
  经法院调查,杨阳和方俊结婚时,是杨阳的父母出资给夫妻俩买的房,房产登记在杨阳的名下。但方俊则坚称,房产是自己和杨阳一起买的,他要求平分房产。 法庭上,杨阳递交了父母在银行的转账凭证,该款项显示的时间与杨阳和方俊交房款的时间一致,且钱款打入的也是二人购房的房产公司账户,面对这些证据,方俊无话可说。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明确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现实 公道在律条
  “随着社会发展,以后的婚姻中,男女双方的经济条件都会越来越好,传统的男方必须先买房才结婚的观念也会被打破,经济条件好的女方越来越多地自己置办房产,因此,不能单纯地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是保护了某一方的利益。”中院民二庭庭长赵洪印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更为客观,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赵洪印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女性不利的看法过于感性和片面。很多女性在婚前也已购置房产,婚前对房产的所有权不因结婚或结婚时间的长短而发生变化,在这时确实存在“谁出资房产归谁”,但对男女都是公平的。还有一种情况,男方婚前购房办理了不动产登记,交付首付,婚后以共同财产付利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可见也不一定真正对女方不利。从另外一个层面来看,婚姻法的这些规定更有利于去除谈婚论嫁时的附加值,促使人们更加理性地看待婚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于婚后财产的认定为法官在受理离婚案件时,关于财产特别是房产分割上提出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河南省法学会会员、河南省律协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朱广晓认为,婚姻很复杂,不能单纯用冰冷的法条来界定,婚姻包括了情感、物质等很多内容,司法能做的是为男女双方婚后的“运营”行为,确立一个章程,在这个章程的约束下,双方都能获得最低限度的保证。
  放心 爱情大胆往前行
  有网友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给被房子挤压得变形的婚恋观,留下了一个喘息的机会,改变择偶观,年轻人将不再为房子而结婚。采访中,记者也了解了准备踏入“围城”的人和“丈母娘”的看法。
  今年25岁的小源是一位漂亮的空姐,目前正在热恋中,准备今年结婚,她说:“我觉得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应该是鼓励了女孩不是嫁给房子,而是嫁给爱情。我跟男朋友家里都没有实力支持我们买房子,要买也是我们两人自己支付,现在没有这方面的顾虑。这也是鼓励双方共同奋斗。我们走到一起,然后结婚生子,完全是感情使然。在我的观点里,无论男女,都需要独立。如今这个年代,吃饭AA制、旅游AA制、投资AA制,财产为什么不能AA制?什么都AA制也没什么不好,清清楚楚,谁也别占谁的便宜。夫妻之所以是夫妻,就因为他们在感情上和物质上都是共同体,有时候,财产上的不分彼此更能促进感情交流。难道我们一定要在谈感情的时候时刻提醒自己该谁花钱吗?”
  崔大妈正在为女儿准备结婚的事儿,她认为这个新司法解释还是不错的,“原来就是准备双方家里共同出资给俩孩子买房子的,孩子爸爸比较传统,就让男方稍微多出一点,房产证上写两个人的名字,这也只是心理上舒服些。他们结婚之后,装修由男方负责,我们再给他们买辆车,这样他们就不会太辛苦。而且,我家经济条件好一点,已经有了一套房,我和老伴现在的房子,将来肯定是要留给女儿的。说实话,我们甚至商量过,要去公证处做个公证,房子就是给她个人的,有了这个法律规定,这一步也省了,没什么不好。”赵洪印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是在鼓励男女双方共同奋斗,尊重了夫妻双方个人的财产所有权。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无论是男方父母买房还是女方父母买房,都不会跟夫妻的感情挂钩,即使分开,也只是感情破裂。婚姻是爱情的最终归宿,而法律其实就是婚姻的保护伞,也是夫妻双方的维持长久婚姻的屏障。拒绝物质化,让婚姻更加精神化,这才是正确的婚恋观。作为新时代的女性,要自立自强,摈弃干得好不如嫁得好的理念。在婚姻的围城外,规划好自己的生活,睁大双眼,婚后要宽容、阳光,多点理解。无论法律再完善,在一个和谐的家里也无用武之地,家不是讲理、讲法的地方,而是应该讲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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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纯清律师
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农工民主党山东省委员会社会与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山东政法学院兼职教授,山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省民营企业家协会理事,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业务委员会委员,济南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理事和刑事合规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市优秀律师,中国农工民主党优秀党员、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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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强律师
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现执业于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 工作认真、敬业,信奉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保守秘密。善于用法律武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时注重知识积累,善于总结,社会经验丰富。曾多年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擅长办理公司企业法务、知识产权的保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交通事故纠纷、伤害赔偿、劳动争议、婚姻纠纷等诉讼、仲裁及非诉讼相关的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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