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媳有无权利代替儿子继承家产?
- 分类:妇女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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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 发布时间:2012-02-28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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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没有法律依据。首先,李老太有一栋与丈夫共同建的房屋,在其丈夫去世后该房屋的分配是:由于房屋是共同财产,所以2/1由李老太、大儿子、女儿、小儿子共同继承。其次,在李老太去世没有立遗嘱的情况下,李老太的房产和3万元存款按法定继承分配:其第一顺序继承人本应该是大儿子、女儿、小儿子。但大儿子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又无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所以该份遗产重新分配。又因为我国《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继承人为:大儿媳、女儿、小儿子。
儿媳有无权利代替儿子继承家产?
【概要描述】没有法律依据。首先,李老太有一栋与丈夫共同建的房屋,在其丈夫去世后该房屋的分配是:由于房屋是共同财产,所以2/1由李老太、大儿子、女儿、小儿子共同继承。其次,在李老太去世没有立遗嘱的情况下,李老太的房产和3万元存款按法定继承分配:其第一顺序继承人本应该是大儿子、女儿、小儿子。但大儿子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又无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所以该份遗产重新分配。又因为我国《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继承人为:大儿媳、女儿、小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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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李老太有三个子女,她在丈夫去世后一直在大儿子家生活,两年后大儿子去世,李老太仍然与大儿媳共同生活,由大儿媳为其养老送终。李老太在大儿媳家生活期间,小儿子与已出嫁的女儿也时常看望李老太,在物质经济上给予了适当帮助,李老太死亡时没有留下遗嘱,有存款3万元,有一栋与丈夫共同建的房屋。小儿子主张存款和房屋均应由其继承,有法律依据吗?关于李老太的财产应怎样分割呢?
律师解析:
没有法律依据。首先,李老太有一栋与丈夫共同建的房屋,在其丈夫去世后该房屋的分配是:由于房屋是共同财产,所以2/1由李老太、大儿子、女儿、小儿子共同继承。其次,在李老太去世没有立遗嘱的情况下,李老太的房产和3万元存款按法定继承分配:其第一顺序继承人本应该是大儿子、女儿、小儿子。但大儿子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又无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所以该份遗产重新分配。又因为我国《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继承人为:大儿媳、女儿、小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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