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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有无权利代替儿子继承家产?

  • 分类:妇女维权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2-02-28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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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没有法律依据。首先,李老太有一栋与丈夫共同建的房屋,在其丈夫去世后该房屋的分配是:由于房屋是共同财产,所以2/1由李老太、大儿子、女儿、小儿子共同继承。其次,在李老太去世没有立遗嘱的情况下,李老太的房产和3万元存款按法定继承分配:其第一顺序继承人本应该是大儿子、女儿、小儿子。但大儿子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又无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所以该份遗产重新分配。又因为我国《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继承人为:大儿媳、女儿、小儿子。

儿媳有无权利代替儿子继承家产?

【概要描述】没有法律依据。首先,李老太有一栋与丈夫共同建的房屋,在其丈夫去世后该房屋的分配是:由于房屋是共同财产,所以2/1由李老太、大儿子、女儿、小儿子共同继承。其次,在李老太去世没有立遗嘱的情况下,李老太的房产和3万元存款按法定继承分配:其第一顺序继承人本应该是大儿子、女儿、小儿子。但大儿子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又无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所以该份遗产重新分配。又因为我国《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继承人为:大儿媳、女儿、小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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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李老太有三个子女,她在丈夫去世后一直在大儿子家生活,两年后大儿子去世,李老太仍然与大儿媳共同生活,由大儿媳为其养老送终。李老太在大儿媳家生活期间,小儿子与已出嫁的女儿也时常看望李老太,在物质经济上给予了适当帮助,李老太死亡时没有留下遗嘱,有存款3万元,有一栋与丈夫共同建的房屋。小儿子主张存款和房屋均应由其继承,有法律依据吗?关于李老太的财产应怎样分割呢? 
律师解析:
       没有法律依据。首先,李老太有一栋与丈夫共同建的房屋,在其丈夫去世后该房屋的分配是:由于房屋是共同财产,所以2/1由李老太、大儿子、女儿、小儿子共同继承。其次,在李老太去世没有立遗嘱的情况下,李老太的房产和3万元存款按法定继承分配:其第一顺序继承人本应该是大儿子、女儿、小儿子。但大儿子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又无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所以该份遗产重新分配。又因为我国《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继承人为:大儿媳、女儿、小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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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农工民主党山东省委员会社会与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山东政法学院兼职教授,山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省民营企业家协会理事,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业务委员会委员,济南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理事和刑事合规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市优秀律师,中国农工民主党优秀党员、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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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现执业于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 工作认真、敬业,信奉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保守秘密。善于用法律武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时注重知识积累,善于总结,社会经验丰富。曾多年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擅长办理公司企业法务、知识产权的保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交通事故纠纷、伤害赔偿、劳动争议、婚姻纠纷等诉讼、仲裁及非诉讼相关的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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