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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子假”纠纷 成新型劳资矛盾

  • 分类:妇女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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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2-02-24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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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目前,产前检查费、产前并发症的相关医疗费用已经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以后,如果将生育保障范围延伸至妇女孕期生活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非正常孕期女职工休息、休假期间的生活费用。这样就可从根本上化解孕期女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胎儿”保卫战,最终达成职工与企业的共赢。

“月子假”纠纷 成新型劳资矛盾

【概要描述】目前,产前检查费、产前并发症的相关医疗费用已经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以后,如果将生育保障范围延伸至妇女孕期生活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非正常孕期女职工休息、休假期间的生活费用。这样就可从根本上化解孕期女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胎儿”保卫战,最终达成职工与企业的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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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胎请假,一请大半年。员工认为是正当需要,企业坚持是借故“泡假”——“月子假”纠纷,成新型劳资矛盾
       近日,某市,区人社局调解了一起保胎请假的纠纷,这是今年以来的第三起。随着家庭对新生儿的重视,很多孕妇往往从怀孕三个月起就开始了“坐月子”,请假动辄一年半载,令不少企业主大感“不适”,矛盾逐年增多,成为新型的劳资纠纷。
      保胎假一请大半年
      某区人社局调解的这起“保胎假”纠纷,与之前的几起大同小异。
      女职工吴女士,是某劳务公司派遣工,由公司派遣至市区某医院从事办公室文员工作。去年上半年,怀孕近3个月的吴某以“保胎”为由向劳务公司及实际用人单位请一个月病假。劳务公司和用人单位批准了她的病假申请,并正常发放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假期结束后,吴女士回到医院上班,但仅过两天,她再次以“保胎”为由提出继续带薪休长期病假。这次劳务公司没有立刻准假,要求吴女士出具医院的建休证明,而她出具的是只有医生注明“建休”二字的病历。此后,在没得到劳务公司和单位准假的情况下就自行回家休息。
       一连几个月没有上班,实际用工单位向劳务公司提出了辞退要求,因为医院的岗位是一个萝卜一个坑,吴女士不来上班,直接影响医院正常工作。昨天,在润州区人社部门调解下,吴女士承诺了具体上班时间,单位收回辞退通知。
       从某市人社部门获悉,近年来,类似纠纷不断。仅去年一年,就有数十起之多。多数女职工认为生育请假天经地义,并且企业没有权利辞退。而企业则认为保胎假动辄一年半载,实有“泡假”嫌疑。由于没有更多证据和法律依据,人社部门调解也往往是“劝和不劝分”,让员工和企业各退一步。
      共同健全“保胎假制度”
      如何分辨出“正当需要”与“借故泡假”?
      有业内人士认为,需要企业和执法部门共同努力,早日健全保胎请假制度。
      首先,企业在为孕期女职工适当调整工作岗位的基础上,有必要完善孕期女职工请假制度,明确请假需由相应资质医院的专业医师出具明确病理检查报告及建休证明。并且,建休证明必须明确建休时间及建休事由,一次不能出具太长的建议休息时间,确需再休假的,应当由专业医生再次诊疗后予以确定。
      其次,相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生建休证明及建休时间的规范管理。当单位与员工之间出现孕期休假争议时,双方应当共同去指定的专业医疗机构进行复诊或者进行专家会诊,以确定是否有必要休假以及休假时间。
      最为重要的,还是尽快完善孕期女职工休假社会保障制度。从采访中发现,企业和职工矛盾的焦点还是女职工休息、休假后工资报酬问题。如果能将女职工孕期生活保障纳入社会保障体系,那么企业也就减轻了负担。
      据了解,目前,产前检查费、产前并发症的相关医疗费用已经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以后,如果将生育保障范围延伸至妇女孕期生活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非正常孕期女职工休息、休假期间的生活费用。这样就可从根本上化解孕期女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胎儿”保卫战,最终达成职工与企业的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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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农工民主党山东省委员会社会与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山东政法学院兼职教授,山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省民营企业家协会理事,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业务委员会委员,济南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理事和刑事合规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市优秀律师,中国农工民主党优秀党员、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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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现执业于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 工作认真、敬业,信奉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保守秘密。善于用法律武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时注重知识积累,善于总结,社会经验丰富。曾多年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擅长办理公司企业法务、知识产权的保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交通事故纠纷、伤害赔偿、劳动争议、婚姻纠纷等诉讼、仲裁及非诉讼相关的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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