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有关方面负责人就《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规定》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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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07-08 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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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再审案件时,经宣读再审决定书、抗诉书和陈述后,对没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经归纳、征求双方意见后,予以确认,不再重复审理。庭审活动的重点,是紧紧围绕再审争议的焦点、重点和关键事实、证据,即申诉或抗诉理由进行举证、质证、辩论及认证,繁简结合,突出重点。
最高法院有关方面负责人就《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规定》答记者问
【概要描述】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再审案件时,经宣读再审决定书、抗诉书和陈述后,对没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经归纳、征求双方意见后,予以确认,不再重复审理。庭审活动的重点,是紧紧围绕再审争议的焦点、重点和关键事实、证据,即申诉或抗诉理由进行举证、质证、辩论及认证,繁简结合,突出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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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深化刑事庭审方式的改革,进一步提高审理刑事再审案件的效率,确保刑事再审案件的审判质量,规范刑事审判监督案件开庭审理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规定》(以下简称《再审开庭规定》)。这个司法解释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负责人为此接受人民法院报社记者专访,回答了记者提出的问题。
问:最高人民法院为什么要制定《再审开庭规定》?
答:规范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是最高人民法院去年审判工作改革的任务之一。
1988年4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了《关于公开审理再审案件的通知》。根据该通知的精神,许多地方人民法院积极开展刑事再审案件的公开审理,积累了不少经验。为了推动这项工作的进一步开展,规范再审案件的公开审理程序,1990年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试行)》),为各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刑事再审案件提供重要依据,发挥了重要作用。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进行了重大修改,其中一个重要内容是完善庭审方式,发挥合议庭在开庭审判中的指挥、听证、认证等作用,同时充分发挥控辩双方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的指控、辩护作用。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89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问题解释》),对公开开庭审理作了相应的规定。但是,《刑诉法》和《若干问题解释》关于开庭审理的规定主要侧重于一、二审,对再审开庭审理规定的比较原则,即依照一、二审程序审理。鉴于刑事案件庭审方式已经发生了重大的修正,再审案件开庭审理有其特殊性,各级法院在审理刑事再审案件时需要比较具体的法律依据,因此,有必要根据《刑诉法》和《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定,对1990年《意见(试行)》进行修订,重新制定《再审开庭规定》。
问:重新制定《再审开庭规定》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这次重新制定《再审开庭规定》的指导思想是:1、要以《刑诉法》和《若干问题解释》的基本法律原则为依据,例如公开审理的原则、控辩式原则、保障诉讼参与人权利的原则等,应当在本《再审开庭规定》中得到充分的体现。2、要体现改革精神。人民法院的改革已经进入一个新的时期,许多先进的理念得到司法界的认可。此时重新制定《再审开庭规定》,应当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体现改革意识。例如,将庭审中查明原审被告人基本情况等内容移到开庭之前;规定原审被告人不能出庭参加诉讼的,不得加重其刑罚等。3、要体现公正与效率。公正与效率一直是我们制定《再审开庭规定》的宗旨,主要表现在程序设计合理,法官中立,保护原审被告人的合法权利等方面。立法设计再审程序,主要是追求实体公正,在效率上作了一定的让步。尽管如此,我们还是要在尽可能的范围内节约国家司法资源,以最经济的支出,获得最大的诉讼效益。例如,再审开庭审理程序可适当的简化,一、二审宣读过的法律文书,出示过且没有争议的证据,在再审时没有必要再宣读、出示等。4、要突出再审的特点,解决再审开庭存在的困难。《再审开庭规定》的内容应当尽量做到清楚、明确,解决问题,符合再审审理的特点,否则就失去重新制定本规定的意义。《刑诉法》和《若干问题解释》规定对再审开庭适用一审、二审程序。再审与一审、二审在开庭程序上有共同之处,也有其特殊性和规律性。《刑诉法》和《若干问题解释》对一审、二审的庭审程序规定的比较充分,但对再审开庭程序规定的相对简单,尤其是对再审开庭的特殊性规定的不够充分。我们在制定本规定时,对共同点、且《刑诉法》和《若干问题解释》已规定清楚的,不再重复。我们的重点放在再审的特殊性与规律性上。例如,再审开庭案件的范围、再审开庭前的强制措施等,要根据再审的特点作出必要的限定。
问:《再审开庭规定》的体例是如何设计的?
答:再审案件开庭审理,是根据原审案件的情况,适用不同的程序,即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事实上到了再审阶段,依照第一审程序与依照第二审程序开庭审理的具体程序基本相同。因此,我们没有再分别规定再审的一审与二审程序,而合在一起规定,并在第一条写明“本规定适用依照第一审程序或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刑事再审案件”,在第二十七条规定再审自诉案件参照本规定。
问:再审案件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是怎样规定的?
答:《再审开庭规定》规定,原来参与第一审、第二审或复核审的审判人员,不得参与此案的再审审理。这样规定,是严格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充分体现审判的独立性和中立性,最大程度的实现公正。
问: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的范围是什么?
答:《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审理”;第二审法院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外,“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按照上述规定,不论一审还是二审案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般应当开庭审理。开庭审理对再审案件,尤其是涉及到事实、证据的再审案件同样重要。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开庭审理再审案件,查明事实、证据,向社会展示人民法院审判的正当程序和合理依据。
但是,再审案件审理与一审、二审案件审理是有很大区别的。首先,再审案件经过一、二审审理,已经耗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再审时应当适当的考虑诉讼经济,不涉及事实与证据问题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其次,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可以不开庭的以外,再审案件还存在其他客观情况导致人民法院无法开庭的情况,例如,1979年刑法、刑诉法颁布以前的案件,不适用1979年以后的刑法,一般再审不再开庭;原审被告人已经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不具备开庭条件了。因此,再审案件显然要比一、二审案件有更多的特殊情况致使无法开庭。第三、确定再审开庭的范围,应当实事求是,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具有可操作性。开庭审理一定要具备条件,控辩双方,即原审被告人、检察员,有一方不到庭就不具备开庭条件。因此,《再审开庭规定》在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了应当依法开庭的情形与可以不开庭的情形。
问:对于刑事再审案件在处罚上有什么规定?
答:《再审开庭规定》规定,非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或者未出庭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不能加重原审被告人刑罚。这样规定主要考虑两点,一是刑诉法规定了上诉不加刑原则,如果在再审程序中对加刑不加以限制,势必对上诉不加刑原则造成极大的冲击。二是依法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因各种原因无法开庭的,如果在原审被告人未能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的情况下就对其加重处罚,是对原审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侵犯,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限制。
问:对共同犯罪再审案件的开庭,《再审开庭规定》是如何规定的?
答:针对再审共同犯罪案件,存在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关押在多处,有的甚至关押在较远的地方,提押困难等特殊情况,《再审开庭规定》明确规定,再审决定书或抗诉书未涉及到的原审被告人,如果不出庭不会影响对案件事实的审理,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
《再审开庭规定》还规定,如果部分原审被告人在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监狱服刑,提押到庭确有困难的(抗诉案件经检察院同意),或者原审被告人已经死亡、丧失刑事责任能力,不能参与开庭审理的,不影响对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开庭审理。
为了保护原审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再审开庭规定》同时规定,依照上述规定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的,不得加重其刑罚。
问:对再审程序中提交证据作了哪些规定?
答:《再审开庭规定》规定,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确有错误为由提出抗诉或者申诉的,要同时附有新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申诉人一方调查取证有困难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应当附有证据线索;应当附有的材料未附有的,要在七日内补齐。逾期仍不能补齐的,或者补充后仍不完备的,说明抗诉或申诉理由不充分,人民法院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如果是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如果是申诉人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决定不予受理。
《再审开庭规定》还规定,人民法院收到控辩双方提交的新证据后,应当在开庭三十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当事人或者辩护人到人民法院查阅、复制;人民法院自己调取的新证据,应当在开庭十五日前通知控辩双方查阅、复制。这样规定,便于双方了解新证据内容,作好出庭准备。
《再审开庭规定》还规定了证据提交的期限,即在人民法院通知开庭前,控辩双方仍可以提交新的证据;人民法院开庭后,对原审被告人有利的新证据还可以提交,对原审被告人不利的新证据,人民法院不再接纳。规定证据提交期限,一方面考虑案件经过一、二审,后又进入再审程序,诉讼程序设计已经给予充分的调查取证时间;二是为防止控辩双方在再审开庭时仍反复提出新证据,另一方因无准备而延期审理,使诉讼无限拖延,案件无法终结。但是,为了充分保护原审被告人的权利,《再审开庭规定》还是开了个口子,对原审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即使是开庭后,人民法院还是可以接纳。
问:对再审开庭的审理程序作了哪些规定?
答:《再审开庭规定》规定,再审开庭前,原审被告人到达开庭地点后,合议庭应当查明原审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告知原审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和最后陈诉权,制作笔录后,分别由该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签名。开庭后,审判长宣读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并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将查明原审被告人基本情况和告知其享有辩护权和最后陈诉权移到原审被告人到达开庭地点后,开庭审理之前,是为了简化开庭程序,直接进入主题,突出开庭审理重点,同时又不影响公开审理原则;将有关回避事宜放在开庭审理后,主要考虑原审被告人在与合议庭成员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后,才能行使其回避权。
《再审开庭规定》规定,再审开庭只宣读再审决定书、抗诉书,陈述申诉理由,不再宣读一审、二审及其他程序的法律文书。司法实践证明,经过多次审理,控辩双方对原审裁决已经非常熟知了,再审开庭时再宣读,只会拖延时间,甚至影响对焦点问题的充分审理。
问:再审开庭是如何审理案件的?
答:再审开庭审理案件,不是一、二审的简单重复,要根据再审案件的特点,审出重点和特色。《再审开庭规定》规定,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再审案件时,经宣读再审决定书、抗诉书和陈述后,对没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经归纳、征求双方意见后,予以确认,不再重复审理。庭审活动的重点,是紧紧围绕再审争议的焦点、重点和关键事实、证据,即申诉或抗诉理由进行举证、质证、辩论及认证,繁简结合,突出重点。
问:如何正确贯彻《再审开庭规定》?
答:各级人民法院一定要以“公正与效率”为宗旨,认真组织审判人员学习《再审开庭规定》,深刻领会《再审开庭规定》的法律精神,正确适用《再审开庭规定》。因为《再审开庭规定》还是属于试行阶段,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再审案件的过程中,一方面要掌握《再审开庭规定》,另一方面还要发现问题,提出意见,使其逐渐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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