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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未婚同居是否受法律保护

  • 分类:妇女维权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2-02-14 14:16
  • 访问量:

【概要描述】如果两人无其他关于婚姻关系、分手后如何处理财产的文字协议,这种情况下,石老太不应该要求分割杜先生在共同生活前的个人财产,也无权向杜先生索要生活费。建议石老太与杜先生协商解决此问题,不要强行索要。

老年人未婚同居是否受法律保护

【概要描述】如果两人无其他关于婚姻关系、分手后如何处理财产的文字协议,这种情况下,石老太不应该要求分割杜先生在共同生活前的个人财产,也无权向杜先生索要生活费。建议石老太与杜先生协商解决此问题,不要强行索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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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83岁的杜先生10年前老伴因病去世,经人介绍,杜先生认识了某村石姓老太。两人见面后均对对方表示满意,随后石老太搬到杜先生家,在举办婚宴后共同生活。10年间,由于石老太无任何经济收入,两位老人的日常开销都是靠杜先生的退休金维持,日子过得平静安逸。去年9月至12月,石老太多次因病住院,杜先生承担了一切治疗费用,期间,两位老人多次因医药费问题发生争执。    
  今年1月初,石老太病好出院,杜先生提出两人分开,不再共同生活。石老太同意,但要求分割财产,并额外索要5万元生活费,因为10年间,她一直在照顾杜先生的生活起居。杜先生则表示,两人共同生活期间没有领取结婚证,生活上更是互相照顾,石老太离开时不应有财产方面的要求。两人就此事一直协商未果。那么,杜先生与石老太的关系是否属于夫妻关系?石老太是否可以要求分割财产并索要所谓的生活费呢?
刘律师解析:
      如果杜先生与石老太确系没有领取结婚证,那他们的关系就不是正常的婚姻关系,并且严格意义上讲是属于非法同居,不适用《婚姻法》的相应条款。
   如果两人无其他关于婚姻关系、分手后如何处理财产的文字协议,这种情况下,石老太不应该要求分割杜先生在共同生活前的个人财产,也无权向杜先生索要生活费。建议石老太与杜先生协商解决此问题,不要强行索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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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农工民主党山东省委员会社会与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山东政法学院兼职教授,山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省民营企业家协会理事,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业务委员会委员,济南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理事和刑事合规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市优秀律师,中国农工民主党优秀党员、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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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现执业于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 工作认真、敬业,信奉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保守秘密。善于用法律武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时注重知识积累,善于总结,社会经验丰富。曾多年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擅长办理公司企业法务、知识产权的保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交通事故纠纷、伤害赔偿、劳动争议、婚姻纠纷等诉讼、仲裁及非诉讼相关的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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