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交房款与迟延交房 都应担责
- 分类:妇女维权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2-01-12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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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综上,买卖双方订立合同后,双方要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否则,谁违约谁要承担违约责任。
迟交房款与迟延交房 都应担责
【概要描述】 综上,买卖双方订立合同后,双方要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否则,谁违约谁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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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改善,商品房市场也快速升温。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开发商和购房人由于考虑的角度不同,在行为上都表现出一定的盲目性,从而引发纠纷。
2009年1月20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甲方)与张某(乙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其中约定:甲方将开发建设的某小区中,面积约240平方米,总计购房款96万元的房屋出售给乙方。同时约定,乙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交付20万元作为定金,2009年6月20日前支付甲方60万元,剩余第三笔房款16万元应在2010年4月30日之前全部付清。甲方须于2010年6月20日前交付房屋。
合同签订后,乙方直到2009年8月9日才交付第二笔房款,甲方也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直至2011年7月24日才将房屋交付。
原告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甲方支付违约金153600元。庭审中,被告以原告迟交房款抗辩,并当庭出示交付房款票据,以证明原告的违约行为。
本案因被告迟延交房应当支付给原告违约金153600元,原告迟交房款50天也构成违约,同样应支付被告违约金19200元,最后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134400元。
《房屋买卖协议书》第13条对违约责任约定:如乙方不能按本协议规定的时间付款,应自付款的次日起,每迟交房款一日,按房价总额的0.4%。支付甲方违约金。如甲方不能按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乙方,每拖延一日,按已交房价款的0.4%。支付乙方违约金。《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据此,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被告因违约应支付原告违约金,原告迟交房款也构成违约,同样应支付被告违约金。本案双方订立的合同对违约责任有明确的约定,且违约金数额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之情形,因此,法院依法进行判决。
综上,买卖双方订立合同后,双方要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否则,谁违约谁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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