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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适用应有“缓冲地带”

  • 分类:妇女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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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2-01-10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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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故而,新婚姻法适用,理应有“缓冲地带”。如界限在新婚姻法实施以前的,不在此之列,而之后的才算。这般法律解释,虽未有前例,但公正的法律不应排斥“百花齐放”的多元格局。毕竟,法律是严肃的,这般朝令夕改,定然会诞生许多矛盾,唯有建立合理的“缓冲地带”,方可解决这些矛盾与纠结,也才能更好地抵达公平公正的彼岸。

新婚姻法适用应有“缓冲地带”

【概要描述】故而,新婚姻法适用,理应有“缓冲地带”。如界限在新婚姻法实施以前的,不在此之列,而之后的才算。这般法律解释,虽未有前例,但公正的法律不应排斥“百花齐放”的多元格局。毕竟,法律是严肃的,这般朝令夕改,定然会诞生许多矛盾,唯有建立合理的“缓冲地带”,方可解决这些矛盾与纠结,也才能更好地抵达公平公正的彼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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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后,某市判决首例相关案件。该案原告称,因自己无本市户口,婚后与丈夫购房时房产证上只有丈夫的名字,要求确认共有产权。法院认定该房为其夫个人财产,对原告要求不予支持。(12月19日《北京晨报》)
  新婚姻法实施以来,在部分城市也逐渐有了首例争房案,而结局,大多契合你我“最坏的想法”——多数以房产证上有名字为胜。换言之,无论真相怎样,房产证上有名字才是硬道理,其他都是“浮云”。而夫妻之间,即便是共同财产,想必也不会有人要将财产进行“公示”,一旦付诸法庭之上,女士难免处于更加弱势的局面。
  而纵观这些案例,多数情况下,女性皆坦言:自己也出钱了,而且婚后一起还贷。可遗憾的是,即便如此,法院所判决的,也不会有精确的补偿数,只有“适当”这般修饰词。房子归了男的,青春也耗光了,只剩下一点不确定的“补偿”,人生之失意事,最大悲情也莫过于此了。
  一个不容否认的事实上,按着之前的规定,只要婚前没有进行“财产公示”,所有的“家当”,便是夫妻二人的共有财产。那种境况下,无需一纸证明,没有谁会想到,政策会朝令夕改,当初房产证上,加名不加名其实无所谓;可新婚姻法一出,加名不加名的差别,相距“十万八千里”。这般反差之下,的确叫人猝不及防;而这般政策实施之下,女人又成了“弱小的羔羊”,任人宰割。人同此情,当看着一名名女性,便这样“扫地出门”时,的确叫人扼腕叹息,也不禁让人感叹:新婚姻法适用的善意初衷何在?
  律师分析:从以往的案例来看,现实的残酷,已经让新婚姻法的善意初衷荡然无存。本以为,新婚姻法是挽救纯真爱情的有力之举,因为,嫁给房子,最终只会“人去楼空”,可如今,却是许多相濡以沫的爱情,成了一出出物质的考量。此情此景,任人看之,皆会我心“黯然神伤”。不要求法律保护弱者,但必须确保公平正义。可如今不少判决,女性上诉,多数以无证据证明驳回,这是不可理喻的,毕竟,夫妻之间,能够留下证据的人,又有几人呢?如此枉顾女性权益,确乃现实不能承受之重。
  故而,新婚姻法适用,理应有“缓冲地带”。如界限在新婚姻法实施以前的,不在此之列,而之后的才算。这般法律解释,虽未有前例,但公正的法律不应排斥“百花齐放”的多元格局。毕竟,法律是严肃的,这般朝令夕改,定然会诞生许多矛盾,唯有建立合理的“缓冲地带”,方可解决这些矛盾与纠结,也才能更好地抵达公平公正的彼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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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农工民主党山东省委员会社会与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山东政法学院兼职教授,山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省民营企业家协会理事,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业务委员会委员,济南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理事和刑事合规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市优秀律师,中国农工民主党优秀党员、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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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现执业于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 工作认真、敬业,信奉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保守秘密。善于用法律武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时注重知识积累,善于总结,社会经验丰富。曾多年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擅长办理公司企业法务、知识产权的保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交通事故纠纷、伤害赔偿、劳动争议、婚姻纠纷等诉讼、仲裁及非诉讼相关的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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