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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去世两任妻子能否共享继承权?

  • 分类:妇女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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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1-12-01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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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综上所述,对案情的分析已经事实清楚了。该人民法院对本案中当事人有无继承权,应当继承多少的份额,认定也是正确的。

丈夫去世两任妻子能否共享继承权?

【概要描述】综上所述,对案情的分析已经事实清楚了。该人民法院对本案中当事人有无继承权,应当继承多少的份额,认定也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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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01年10月,宋某离异后,经人介绍与单身的秦某相识恋爱,不久便共同居住生活。2002年6月26日二人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2005年2月份起,丈夫宋某感觉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发现患有多种严重疾病,遂住院治疗。在丈夫住院期间,秦某一直对其悉心照顾,直至丈夫病情好转出院。出院后,秦某和宋某前妻所生的子女,均对宋某护理有加。2006年6月份,宋某病情突然恶化,经医治无效于6月20日去世。
   宋某去世后,留下住房一套。秦某认为自己是宋某的妻子,在其生病期间对其细致照顾护理直至丈夫去世,尽到了做妻子的义务,要求继承丈夫的房屋产权份额。但是,三继子女共同辩称,此房屋是其生父宋某与生母于某的共同财产,属生父与继母的结婚前的财产,因此继母无继承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秦某和三个继子女都是宋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对宋某的财产均有继承权。位于本市天目路上的一间二层楼房是宋某与前妻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产权的二分之一归宋某所有。同时,因为于某先于宋玉涛去世,故她的产权份额由其继承人宋某和三个亲生子女各继承四分之一,宋某拥有的房屋产权份额共计八分之五。对这部分财产,秦某和三个继子女共享继承权,对宋某前妻于某的财产部分秦某则无权继承。法院遂依法做出判决。
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秦某对丈夫遗留的房产有无继承权,实际上涉及的是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认定问题。
  在我国,财产继承制度中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主要的继承方式。被继承人死亡以后如果没有留下遗嘱、遗赠及遗赠扶养协议的,或者是遗嘱、遗赠及遗赠扶养协议依法不能认定的,适用法定继承。所谓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顺序、遗产分配原则来分配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这种继承只是在没有遗嘱时发生法律效力,故又称无遗嘱继承。
  适用法定继承就必须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义务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婚姻法》也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等同于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因此在本案中,秦某和三位继子女均是法定的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他们对宋某遗留的财产均享有同等的继承权。三位继子女以父亲去世后留下的房产系亲生父母共同财产为由拒绝继母继承的主张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另外,《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进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基于上述规定,秦某在继承宋某的遗产时,不仅可以要求与三位继子女同等的继承份额,而且还可以要求予以照顾,适当多分。
   确定了秦某的法定继承权,她的继承份额应当怎么确定呢?是不是她和三位继子女平均分配该房产,各得四分之一呢?这要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在确定继承人各自的继承份额时,首先必须对宋某遗留房屋的财产归属做清晰的分析。该房屋是宋玉涛与其前妻的共同财产,他们两人各占该房屋二分之一的产值。但是,宋某的前妻去世较早,因此,她那一部分产权,应由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宋某和他的三个子女继承,各得房屋总产值的八分之一。因此,至宋某去世时,他拥有该房屋产权的八分之五。对这部分财产,秦某和三位继子女有平等的继承权。他们各自可以继承四分之一的产权额。当然,秦某还可以依《继承法》第13条规定的法定事由,要求适当多分。但是,对于该房屋剩余的八分之三的产权额,则在宋某的前妻去世时,已由她的三个子女继承。因此,对该部分房产,秦某则没有继承权。
  综上所述,对案情的分析已经事实清楚了。该人民法院对本案中当事人有无继承权,应当继承多少的份额,认定也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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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农工民主党山东省委员会社会与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山东政法学院兼职教授,山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省民营企业家协会理事,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业务委员会委员,济南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理事和刑事合规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市优秀律师,中国农工民主党优秀党员、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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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现执业于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 工作认真、敬业,信奉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保守秘密。善于用法律武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时注重知识积累,善于总结,社会经验丰富。曾多年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擅长办理公司企业法务、知识产权的保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交通事故纠纷、伤害赔偿、劳动争议、婚姻纠纷等诉讼、仲裁及非诉讼相关的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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