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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考就业歧视探究社会歧视的缘由

  • 分类:妇女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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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1-11-24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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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歧视,侵犯他人正当权益,无视他人尊严,浪费人力资源,违犯法律,加剧社会矛盾……这样的恶果人尽皆知。因此,构建和谐社会,加快就业机会公平。政府首先就要把好“国考”这一关,加强监督管理,废除制度性歧视,修改招考规则,带头树立榜样作用。

从国考就业歧视探究社会歧视的缘由

【概要描述】歧视,侵犯他人正当权益,无视他人尊严,浪费人力资源,违犯法律,加剧社会矛盾……这样的恶果人尽皆知。因此,构建和谐社会,加快就业机会公平。政府首先就要把好“国考”这一关,加强监督管理,废除制度性歧视,修改招考规则,带头树立榜样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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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0日,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发布《2011年国家公务员招考中的就业歧视状况调查报告》。报告显示,调查的2011年国家公务员近万个岗位,全部存在健康歧视和年龄歧视,此外招考还在政治面貌、性别、户籍、地域等方面存在歧视性要求。其中性别歧视较为严重。(11月21日《京华时报》)
  自由、民主、平等已经倡导很多年,可是歧视现象恰似“百足之虫,死而不僵”。如今调查报告称国家公务员考试存在严重就业歧视的逼仄现实,更是让我们认识到歧视问题依旧是我们社会发展的重大难题。
  国家公务员考试,一个“国家”的名头就足以显示这种考试的基本原则——公平、公正,无论是考前、考后还是录取情况等,整个流程都要一五一十的对待,不能有一点点马虎,否则,损害的不仅是政府的形象、权威与尊严,更是来自人民群众信任的心。可现实却很骨感,调查的2011年国家公务员近万个岗位,全部存在健康歧视和年龄歧视,此外招考还在政治面貌、性别、户籍、地域等方面存在歧视性要求。政府主导的考试就业都存在如此“全面”而“细致”的歧视境况,管中窥豹,整个社会的歧视状况只能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因此,我们能够从国考的就业歧视探究出整个社会的歧视缘由。
  首先来自制度本身的歧视。比如《公务员条例》规定艾滋患者不能录用为公务员、《警察法》规定艾滋病患者不能录用为警察、甚至连《强制戒毒办法》、监狱法等法律条框中都存在或明或暗的歧视,如此一来不言而喻,连政府都刻意制造歧视的空间,相关条款中无视公平公正和他人的正当权益,更不用说个人、团体抑或企业难免带着有色眼镜。
  其次是相关法律欠缺可操作性,落实不到位。其实针对就业歧视现象,我国颁布的法律条文可以“汗牛充栋”来形容。《宪法》大纲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为了接轨国际,我国批准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和第7条也规定了工作权;《劳动法》第12条也明确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为了保障妇女权益,特别制定《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其次,直接挑战就业歧视权威的法律还有《反就业歧视法》、《就业促进法》的草案等等。既然如此,歧视为何变成打不死的小强呢?不难揣测,一是相关条文与实际不相符合,实际操作性不强,二是企业、组织打法律的擦边球,游离于法律边界,三是执法不严的窘迫再加上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不强。这些致使“黑字”依旧停留在“白纸”上。
  另外,不良观念的影响,民主意识的淡薄也是祸源。譬如,性别歧视、身份歧视、地域歧视等等,何尝不是受制于几千年的封建等级观念的影响?
  歧视,侵犯他人正当权益,无视他人尊严,浪费人力资源,违犯法律,加剧社会矛盾……这样的恶果人尽皆知。因此,构建和谐社会,加快就业机会公平。政府首先就要把好“国考”这一关,加强监督管理,废除制度性歧视,修改招考规则,带头树立榜样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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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农工民主党山东省委员会社会与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山东政法学院兼职教授,山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省民营企业家协会理事,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业务委员会委员,济南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理事和刑事合规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市优秀律师,中国农工民主党优秀党员、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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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现执业于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 工作认真、敬业,信奉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保守秘密。善于用法律武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时注重知识积累,善于总结,社会经验丰富。曾多年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擅长办理公司企业法务、知识产权的保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交通事故纠纷、伤害赔偿、劳动争议、婚姻纠纷等诉讼、仲裁及非诉讼相关的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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