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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订下借款协议 离婚时当如何处置

  • 分类:妇女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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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1-11-21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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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本案中,李某虽然给郭某立下借据,缔结了一个形式上的借款合同,但其标的物却系属于李某、郭某双方共同共有且有平等处理权的夫妻共同财产,该借款合同不具备履行的基础和可能性,故应认定该借款合同无效,驳回原告郭某要求李某偿还15万元的诉讼请求。

婚内订下借款协议 离婚时当如何处置

【概要描述】本案中,李某虽然给郭某立下借据,缔结了一个形式上的借款合同,但其标的物却系属于李某、郭某双方共同共有且有平等处理权的夫妻共同财产,该借款合同不具备履行的基础和可能性,故应认定该借款合同无效,驳回原告郭某要求李某偿还15万元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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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如今居家过日子,有个投资或购物的想法,不免会用钱,有时夫妻用钱还签订个借款协议也不稀奇,可是如今婚姻的离离散散又是个司空见惯的事,如果在夫妻借款协议内容没有履行完毕期内,夫妻离异,夫妻之间的借款将如何归还真不是简单的事,本文通过案例剖析,为读者提供一些借鉴。
  李某和郭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7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家庭各项收入均由妻子郭某保管和开支。2010年4月,李某因做生意要郭某拿出15万元存款,并在郭某的要求下向其立下借据,写明:今借款人民币15万元,借款人为李某,借款时间为2010年4月23日。后因双方性格差异很大,经常为琐事发生磨擦争吵,同年11月底,郭某一怒之下向法院提起离婚和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李某偿还其欠款15万元,但在庭审过程当中郭某始终无法举证证明该笔借款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
分析:
  本案中,因李某与郭某之间没有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作出明确的书面约定,故应当依据《婚姻法》的规定确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同时由于郭某在庭审时既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款属于其婚前的个人财产,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属于应当依照《婚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取得的个人财产,且加之李某、郭某婚后家庭取得的财产一直由郭某负责日常保管和开支,因此应当认定该15万元的款项属于李、郭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因该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不能机械地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应当与一般的借款合同有所区别。从债的法律特征来看,债的关系作为一种财产法律关系,反映的是在财产分配、财产交换领域形成的经济流转关系,体现的是财产从一个主体转移给另一个主体的流转过程。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在未明确各自的财产归属利用关系前,夫妻之间无法实现债的意义上的流转。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夫妻共同财产有三种管理模式:一是夫妻一方单独管理,二是夫妻各方单独管理,三是夫妻双方共同管理。某些财物由一方保管或使用,当另一方需临时使用时,就可能产生管理的僵局,往往会产生借用的行为,如果这种借用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归还时,不会产生法律上的后果,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借贷关系,不需承担必须偿还的责任。对此,《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就意味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本案中,李某虽然给郭某立下借据,缔结了一个形式上的借款合同,但其标的物却系属于李某、郭某双方共同共有且有平等处理权的夫妻共同财产,该借款合同不具备履行的基础和可能性,故应认定该借款合同无效,驳回原告郭某要求李某偿还15万元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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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农工民主党山东省委员会社会与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山东政法学院兼职教授,山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省民营企业家协会理事,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业务委员会委员,济南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理事和刑事合规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市优秀律师,中国农工民主党优秀党员、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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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现执业于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 工作认真、敬业,信奉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保守秘密。善于用法律武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时注重知识积累,善于总结,社会经验丰富。曾多年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擅长办理公司企业法务、知识产权的保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交通事故纠纷、伤害赔偿、劳动争议、婚姻纠纷等诉讼、仲裁及非诉讼相关的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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