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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共购房 分手咋分割

  • 分类:妇女维权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1-11-17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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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如果双方都要求该房产全部产权、又不能就房屋价值协商一致,可先对房屋总价进行竞价,由竞价高者按照对方产权比例对其进行补偿;在一方要、另一方不要房产的情况下,如果双方不能就房屋价值协商一致,可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然后再由要房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如果双方都不主张要房产,双方则可在卖出房产后就得款进行分割。基于情侣关系而发生的物质赠与,与当事人之间是否有婚约没有必然因果关系,所以,情侣联名购买行为可以理解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财物赠与。由于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赠与是附带结婚为条件的赠与,所以,当赠与财产过户后才后悔的,法律一般不予支持。

情侣共购房 分手咋分割

【概要描述】如果双方都要求该房产全部产权、又不能就房屋价值协商一致,可先对房屋总价进行竞价,由竞价高者按照对方产权比例对其进行补偿;在一方要、另一方不要房产的情况下,如果双方不能就房屋价值协商一致,可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然后再由要房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如果双方都不主张要房产,双方则可在卖出房产后就得款进行分割。基于情侣关系而发生的物质赠与,与当事人之间是否有婚约没有必然因果关系,所以,情侣联名购买行为可以理解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财物赠与。由于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赠与是附带结婚为条件的赠与,所以,当赠与财产过户后才后悔的,法律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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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08年,情侣关系的于某(男)与王某(女)联名一次性付款90万元购买了一套房产,并领取房屋权属证书。今年,两人因感情不合分手,王某向于某提出要求分割房产。而于某认为,购买该房产费用是他独立支付的,当年考虑到双方感情好并准备结婚才联名购买。既然感情已破裂,房产应该归他一方所有,不同意向女方支付任何所谓的析产分割房款。双方因此发生诉讼,要求分割析产。 
律师解析:
       本案中,该套房产双方共同购买,房产证上登记的也是双方名字,所以属于双方共有财产。 
  按照男方陈述,在男方支付全部房款(女方没有付款)的情况下,男方仍在购房合同上加上女方名字,结合当时双方亲密关系,显然可以认定男方的真实意思是将房屋部分产权赠与女方。而且,男方没有证据证明这种财产赠与是以双方必然结婚为前提条件的,所以,在房屋产权已经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况下,男方以感情破裂为由要求撤销赠与的悔约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于某与王某在婚前联名购置房产时,由于双方在法律上并不存在夫妻关系、家庭关系和继承关系,因此,双方的财产份额一般需要由双方进行约定。
       这种约定体现在房屋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房屋共有权证记载的内容中,即通过主管机关登记的形式固定下来。所以,以双方名义购买、又在房产登记机关约定各自享有的房产份额的话,就应按照所约定份额来分割。 
  如果双方都要求该房产全部产权、又不能就房屋价值协商一致,可先对房屋总价进行竞价,由竞价高者按照对方产权比例对其进行补偿;在一方要、另一方不要房产的情况下,如果双方不能就房屋价值协商一致,可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然后再由要房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如果双方都不主张要房产,双方则可在卖出房产后就得款进行分割。基于情侣关系而发生的物质赠与,与当事人之间是否有婚约没有必然因果关系,所以,情侣联名购买行为可以理解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财物赠与。由于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赠与是附带结婚为条件的赠与,所以,当赠与财产过户后才后悔的,法律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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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农工民主党山东省委员会社会与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山东政法学院兼职教授,山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省民营企业家协会理事,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业务委员会委员,济南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理事和刑事合规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市优秀律师,中国农工民主党优秀党员、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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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现执业于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 工作认真、敬业,信奉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保守秘密。善于用法律武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时注重知识积累,善于总结,社会经验丰富。曾多年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擅长办理公司企业法务、知识产权的保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交通事故纠纷、伤害赔偿、劳动争议、婚姻纠纷等诉讼、仲裁及非诉讼相关的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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