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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部门换岗 非单方变合同

  • 分类:妇女维权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1-11-08 11:15
  • 访问量:

【概要描述】鉴于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中无过错,而李女士提出并坚持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公司不需向她支付经济补偿金。

同部门换岗 非单方变合同

【概要描述】鉴于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中无过错,而李女士提出并坚持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公司不需向她支付经济补偿金。

  • 分类:妇女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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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因调换到新岗位后有业务考核任务,固定工资变为绩效工资,员工要解除劳动合同,双方为是否要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打起了官司。
  李女士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她的工作岗位在销售部门,她原在公司销售部任助理职务,产假期满后,公司安排她到电话销售部,李女士对这个安排不满,就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诉。
  经裁决,公司应支付李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5万余元。
  公司对该裁决不服,起诉要求不支付李女士经济补偿金。理由是单位安排李女士的工作岗位不违反法律规定,如果她不愿到岗,可在家待岗,双方劳动关系仍存续。
  李女士则称,公司安排她的新岗位附有业务考核任务,如不能完成任务,工资数额不能得到保障,实际上将原来的固定工资变更为绩效工资,应视为变更劳动合同行为。她既不接受新的岗位安排,也不同意待岗,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经审理,判决李女士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需支付李女士经济补偿金。
律师分析:
  劳动合同约定李女士的工作岗位在销售部门,现在公司仍安排她在销售部,这个安排不违反法律规定及劳动合同约定,不属于单方变更劳动合同。
  李女士以新岗位附有业绩考核任务、其工资报酬不能得到保障为由,不同意公司的工作安排,也不同意待岗的答辩意见不能成立。
  经向李女士释明,李女士仍坚持要求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对此公司也表示同意,应视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鉴于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中无过错,而李女士提出并坚持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公司不需向她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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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农工民主党山东省委员会社会与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山东政法学院兼职教授,山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省民营企业家协会理事,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业务委员会委员,济南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理事和刑事合规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市优秀律师,中国农工民主党优秀党员、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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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现执业于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 工作认真、敬业,信奉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保守秘密。善于用法律武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时注重知识积累,善于总结,社会经验丰富。曾多年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擅长办理公司企业法务、知识产权的保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交通事故纠纷、伤害赔偿、劳动争议、婚姻纠纷等诉讼、仲裁及非诉讼相关的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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