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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 分类:妇女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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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1-10-27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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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物权和债权不同生效要件的立法,不仅从法学理论上非常合理,并且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如果没有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就无效,其结果就会鼓励一方违约,纵容和包庇违约的当事人,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护,最终的结果就是破坏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的基本规则,不利于社会诚信和道德体系的建立。

二手房买卖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概要描述】物权和债权不同生效要件的立法,不仅从法学理论上非常合理,并且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如果没有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就无效,其结果就会鼓励一方违约,纵容和包庇违约的当事人,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护,最终的结果就是破坏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的基本规则,不利于社会诚信和道德体系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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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衣食住行向来是百姓关注的话题。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商品房的价格急速攀升,商品房买卖也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尤其是二手房的买卖过程中存在诸多法律难题,给民众带来不少困惑和麻烦。

      2007年,甲购买一套期房,随即转卖给乙。双方订立书面合同约定价格33万元,要求房子交工时甲从开发商处取得房屋后立即交付乙,并协助乙办理过户手续,签字日期为2007年9月某日。价款于合同签字之日乙一次性向甲交付。2009年底房屋验收交付使用,2010年下发房产证。乙要求甲向其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此时房价已经大幅上涨,甲拒绝交付。乙起诉甲要求履行合同,甲以合同无效抗辩。

  律师分析:此案中甲以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为由,主张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物权法》第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甲认为合同买卖的房产为不动产,登记才发生法律效力,合同签订后没有登记所以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乙认为,《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所以合同成立不以物权成立为要件,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自双方签字时已经成立并生效。
  其实甲乙双方讨论的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合同是否成立和生效讲的是债权的生效条件问题;而登记生效讲的是物权变动的生效条件问题。物权和债权不是同一概念。甲主张的未进行房屋产权登记买卖合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是用物权概念偷换债权概念。物权和债权的生效条件不同,效力也不同。
  《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换句话说,房屋买卖合同生效,不以办理房屋登记手续为条件。
  所以,甲乙双方2007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甲应该向乙交付房屋,并协助甲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物权和债权不同生效要件的立法,不仅从法学理论上非常合理,并且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如果没有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就无效,其结果就会鼓励一方违约,纵容和包庇违约的当事人,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护,最终的结果就是破坏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的基本规则,不利于社会诚信和道德体系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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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农工民主党山东省委员会社会与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山东政法学院兼职教授,山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省民营企业家协会理事,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业务委员会委员,济南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理事和刑事合规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市优秀律师,中国农工民主党优秀党员、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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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现执业于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 工作认真、敬业,信奉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保守秘密。善于用法律武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时注重知识积累,善于总结,社会经验丰富。曾多年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擅长办理公司企业法务、知识产权的保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交通事故纠纷、伤害赔偿、劳动争议、婚姻纠纷等诉讼、仲裁及非诉讼相关的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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