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减处于“三期”内女工是违法行为
- 分类:妇女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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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 发布时间:2011-09-28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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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根据劳动部1994年11月14日颁发的《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决定》规定,企业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应由人民法院认定和宣告;而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达到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并由政府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的机关认定。在本案中,通信技术开发公司在未经有关审批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裁员是违法的。
裁减处于“三期”内女工是违法行为
【概要描述】根据劳动部1994年11月14日颁发的《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决定》规定,企业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应由人民法院认定和宣告;而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达到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并由政府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的机关认定。在本案中,通信技术开发公司在未经有关审批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裁员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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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通信技术开发公司是国有企业。由于转产新产品没有得到生产经营许可证,市场受到限制,加上内部管理等各种原因,产品严重积压,占用资金过多,效益大幅度下滑,而且资金严重不足,无法周转和循环。于是,该通信技术开发公司经理以“拥有用工自主权”为由,作出了裁员决定,被裁人员中有怀孕女职工8人,哺乳期女职工2人。唐某是其中之一,于是,争议由此而发,整整折腾了1年时间。问题仍得不到解决。1995年1月,以唐某为代表的10名女工依法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提起申诉。
劳动仲裁机构经过调查认为,通信技术开发公司在未经有关审批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作出关门、停产、裁员的决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程序,但鉴于通信技术开发公司已无法生产的实际情况,经调解,达成协议:由通信技术开发公司向唐某等10名女职工按1993年12月份工资标准发放工资至哺乳期满,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哺乳期满后按不同年龄段分别发给3个月、5个月、8个月的生活费,标准为工资的60%,以上费用由通信技术开发公司一次性付给;唐某等10名女职工解除与通信技术公司的劳动合同。
律师评析:
这是一起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时违法裁减“三期”内女职工的一起集体劳动争议。
(1)通信技术开发公司的裁员决定严重损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通信技术开发公司违反该条法规,裁减唐某等10名正处于“三期”内的女职工,是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2)通信技术开发公司经理借口“企业拥有用工自主权”,作出裁减唐某等10名女职工的决定,违反了法定的裁员规定。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这就表明对于企业裁员条件的认定,必须由法律授权的机关、部门依法界定才能成立。根据劳动部1994年11月14日颁发的《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决定》规定,企业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应由人民法院认定和宣告;而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达到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并由政府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的机关认定。在本案中,通信技术开发公司在未经有关审批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裁员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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