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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私存钱款曝光 前妻依法分得一半

  • 分类:妇女维权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1-09-07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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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法院认为,由于存款形成时间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某先生未能提供该存款系向其父亲所借的证据,应依法认定该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基于某先生在离婚过程中隐匿了该存款,某女士的诉请符合《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最终支持了她的诉请,判令前夫支付3万元给前妻。

前夫私存钱款曝光 前妻依法分得一半

【概要描述】法院认为,由于存款形成时间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某先生未能提供该存款系向其父亲所借的证据,应依法认定该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基于某先生在离婚过程中隐匿了该存款,某女士的诉请符合《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最终支持了她的诉请,判令前夫支付3万元给前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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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夏天,因与前夫某先生性格不合,某女士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法院在作出离婚判决的同时,对双方的财产、子女、住房等问题也进行了处理。 某先生对判决不服,提出了上诉。二审判决后,某先生仍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期间,某女士多次通过执行法官进行催讨,某先生再三表示自己没有财产,执行一度陷入僵局。 
  然而,某女士在一次整理物品时,偶然发现了一张记有一串数字的小纸,她记起前夫曾提起过有一笔存款,莫非这就是银行账号。某女士将这一线索提供给了执行法官,经过执行法官的认真核查,一笔在离婚案中未曾处理的6万余元存款浮出了水面。夫妻已经离婚,前夫名下的存款还能够分吗?抱着一丝希望,某女士将前夫告上了法庭,要求分割其中的3万元。 
  在审理过程中,某先生始终未露面,只是写了封信给承办法官,称该款是为买车而向其父亲借的。但某女士不认可这一说法,坚持认为该款是前夫在离婚案件中故意隐瞒的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由于存款形成时间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某先生未能提供该存款系向其父亲所借的证据,应依法认定该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基于某先生在离婚过程中隐匿了该存款,某女士的诉请符合《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最终支持了她的诉请,判令前夫支付3万元给前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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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农工民主党山东省委员会社会与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山东政法学院兼职教授,山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省民营企业家协会理事,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业务委员会委员,济南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理事和刑事合规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市优秀律师,中国农工民主党优秀党员、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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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现执业于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 工作认真、敬业,信奉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保守秘密。善于用法律武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时注重知识积累,善于总结,社会经验丰富。曾多年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擅长办理公司企业法务、知识产权的保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交通事故纠纷、伤害赔偿、劳动争议、婚姻纠纷等诉讼、仲裁及非诉讼相关的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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