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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怀疑儿子非己血脉 妻子哺乳期间被诉离婚

  • 分类:妇女维权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1-09-05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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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我国婚姻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原告在起诉时隐瞒了女方处于哺乳期的事实,所以其撤回起诉法院予以准许。

丈夫怀疑儿子非己血脉 妻子哺乳期间被诉离婚

【概要描述】我国婚姻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原告在起诉时隐瞒了女方处于哺乳期的事实,所以其撤回起诉法院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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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07年初,小海经人介绍与同龄女青年小彩相识,于2008年3月份登记结婚。婚后初期二人的小日子也充满了幸福。可随后,小彩外出打工。在两人分开的日子里,双方缺乏沟通,渐渐产生了矛盾。2010年4月,小彩生下一个男孩,可是,小海却丝毫没有初为人父的欢乐,因为他怀疑孩子的父亲另有他人,要求给孩子做亲子鉴定,小彩坚持孩子是夫妻俩所生不同意做鉴定,并离家出走。 
       2010年10月,小海起诉要求离婚,但却未说明女方在哺乳期间的事实。审理中,由于小彩下落不明,法庭发出了公告。今年3月份,小彩递交了书面答辩状称,自己生育小孩后还在哺乳期内,并表示为了孩子不同意离婚。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小海进行了思想教育,并告知小海按照婚姻法规定,在女方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小海因此撤回了起诉。 
分析:
       我国婚姻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原告在起诉时隐瞒了女方处于哺乳期的事实,所以其撤回起诉法院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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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农工民主党山东省委员会社会与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山东政法学院兼职教授,山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省民营企业家协会理事,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业务委员会委员,济南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理事和刑事合规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市优秀律师,中国农工民主党优秀党员、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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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现执业于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 工作认真、敬业,信奉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保守秘密。善于用法律武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时注重知识积累,善于总结,社会经验丰富。曾多年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擅长办理公司企业法务、知识产权的保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交通事故纠纷、伤害赔偿、劳动争议、婚姻纠纷等诉讼、仲裁及非诉讼相关的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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