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亲子签定后放弃 依法推定两女系亲生
- 分类:妇女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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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9-05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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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被告盛某辩称,“我与原告于2005年7月同居四个多月是事实,但原告回娘家时并未怀孕,且从未告之我有双胞胎女儿。故我要求做亲子鉴定,如是亲生我愿抚养,不要原告承担生活费。”被告书面申请给两非婚生女做亲子鉴定,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双方确定的鉴定机构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缴纳鉴定费,也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所鉴定。
申请亲子签定后放弃 依法推定两女系亲生
【概要描述】被告盛某辩称,“我与原告于2005年7月同居四个多月是事实,但原告回娘家时并未怀孕,且从未告之我有双胞胎女儿。故我要求做亲子鉴定,如是亲生我愿抚养,不要原告承担生活费。”被告书面申请给两非婚生女做亲子鉴定,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双方确定的鉴定机构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缴纳鉴定费,也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所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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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同居四个多月女方回娘家,生一对双胞胎女儿,分居五年多互不往来,现女方诉至法院,要求男方承担双胞胎女儿抚养费,男方否认双胞胎女孩系亲生,申请做亲子签定,并表示如系亲生便抚养,不要女方付生活费。后拒缴鉴定费,拒到鉴定机构鉴定。近日,某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抚养费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盛某自2011年1月1日起每月给付原告虞某抚养非婚生女小美、小丽生活费计460元,教育、医疗费凭发票各半承担,款于每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全年,至独立生活止。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抚养两非婚生女生活费24840元(自2006年7月至2010年12月)。
原告虞某与被告盛某于2005年7月在外地打工相识并同居,当年11月原告独自回娘家,于2006年6月20日产下一对双胞胎女儿小美、小丽。原、被告分居五年多未来往,现两非婚生女已四岁多,被告未付抚养费。2010年9月19日原告以两非婚生女系其与被告同居所生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自己抚养两非婚生女由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计1000元至18周岁止。
被告盛某辩称,“我与原告于2005年7月同居四个多月是事实,但原告回娘家时并未怀孕,且从未告之我有双胞胎女儿。故我要求做亲子鉴定,如是亲生我愿抚养,不要原告承担生活费。”被告书面申请给两非婚生女做亲子鉴定,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双方确定的鉴定机构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缴纳鉴定费,也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所鉴定。
审理:
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两非婚生女抚养费,被告要求亲子鉴定,虽有书面申请,却未缴纳费用,又未去鉴定,依法应按自动放弃处理。被告已认可与原告同居,结合两非婚生女出生、医学证明时间与原、被告同居时间,符合医学规律及电话、录音等证据分析,原告提供的材料已形成合理的证据链。证明原、被告同居与两非婚生女出生存在因果关系。被告虽否认但未提供足以推翻的证据,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角度考虑,依法推定原告提出两非婚生女与被告存在亲子关系的主张成立。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同等对待。两非婚生女一直随原告且年幼,如改变生活环境,对其健康成长不利。故对原告要求抚养两非婚生女的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理应承担相应的抚养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的诉求同样予以支持。根据两非婚生女生活需要及原、被告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酌定每人每月生活费230元,教育、医疗费各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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