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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妇女离婚后权益保障难点及其对策

  • 分类:妇女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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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1-09-01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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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在我国传统婚姻中以女方到男方家庭最为普遍,由于在中国长期的封建社会中,妇女一直受到歧视,现在,在许多地方妇女仍处于弱势地位,尤其作为农村妇女,在离婚后其基本的人身、财产权益就更难得到保障。农村妇女在离婚后,由于方方面面的原因,妇女因为户籍、继承、村民权益等等无法得到有效落实,致使妇女的各种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在妇女没有重新结婚以前,使得许多离婚妇女成为“夹心人”。结合笔者多年基层工作经验,分析大量农村离婚案件,认为对于离婚后农村妇女的权益保障的难点以及对策有以下几个方面:

农村妇女离婚后权益保障难点及其对策

【概要描述】在我国传统婚姻中以女方到男方家庭最为普遍,由于在中国长期的封建社会中,妇女一直受到歧视,现在,在许多地方妇女仍处于弱势地位,尤其作为农村妇女,在离婚后其基本的人身、财产权益就更难得到保障。农村妇女在离婚后,由于方方面面的原因,妇女因为户籍、继承、村民权益等等无法得到有效落实,致使妇女的各种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在妇女没有重新结婚以前,使得许多离婚妇女成为“夹心人”。结合笔者多年基层工作经验,分析大量农村离婚案件,认为对于离婚后农村妇女的权益保障的难点以及对策有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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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传统婚姻中以女方到男方家庭最为普遍,由于在中国长期的封建社会中,妇女一直受到歧视,现在,在许多地方妇女仍处于弱势地位,尤其作为农村妇女,在离婚后其基本的人身、财产权益就更难得到保障。农村妇女在离婚后,由于方方面面的原因,妇女因为户籍、继承、村民权益等等无法得到有效落实,致使妇女的各种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在妇女没有重新结婚以前,使得许多离婚妇女成为“夹心人”。结合笔者多年基层工作经验,分析大量农村离婚案件,认为对于离婚后农村妇女的权益保障的难点以及对策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离婚后农村妇女权益保障难点
  1、户籍迁转难。 在我国户籍制度坚持属地原则,户籍与公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留山、农村医疗保障、孩子就学、社会养老保险等有密切关系。通常女方嫁入男方家后,户口也迁到男方户口所在地,而在离婚后在户口迁出与迁入方面就出现了诸多问题。在将户口迁出,男方家就少了一个人可能导致男方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自留山等的减少,加之,双方在离婚过程中纠纷原因,男方这一边时常不愿意让女方迁出,在女方无法取得户口本时,无法在当地派出所办理户口的相关手续,这给户口的迁转带来第一个障碍。而当某村增加一人时,由于人地资源矛盾突出,往往女方娘家村委会不愿意接受户口迁入,因为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自留山以及出让土地收入因素,加之,这些资源都是相对有限的,甚至已经达到饱和状态,接收户口的村庄不愿或难以同意其迁入户口。这所说就是户口在迁出与迁入方面存在的困难。而在我国户籍还影响到子女入学,医疗健康保障,选举与被选举权等,户籍地迁转难题势必对离婚妇女的基本权益产生重大影响。
  2、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难。虽说现在农村生活条件已经大大改善,但农民仍需以土地为生,土地逐渐成为农民家庭财富的表现形式,农民依法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可以继承。但是农村妇女离婚后,土地往往仍依附于前夫,无法单独分出来;如户口移回娘家,也难再分得土地而使其丧失了可耕地,自留山等。这就使离婚妇女没有了土地这一生产资料,其基本的生活将难以的到保障。
  3、继承权取得难。中国有句老话:“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在农村的习俗中外嫁女儿一般丧失对其父母财产的继承权。妇女在离婚后也通常也难以享受此项权利,这无疑是对妇女的歧视,也是对其基本权利的侵犯。
  4、宅基地取得难。在离婚后,农村妇女离开男方家庭,户口无法顺利迁移,致使女方居住在自己父母家,甚至居无定所。部分村在宅基地分配问题上按照男婚女嫁习俗,采取了男女不平等政策。有些村规定男子成年或结婚后可单独立户批一间宅基地,而大龄女青年、户口仍在本村的农嫁居妇女、离婚妇女包括孩子2人也不能单独立户批房,只能计入娘家或夫家大户人口。因此,村里就不同意给离婚妇女再重新安排宅基地,导致其无房可住。
  5、申诉和救济难。上述的种种权利总是受到侵害,但同时由于乡村机构设置、法律制度和相关政策的缺失,导致妇女们申诉控告困难,所反映的问题难以得到有效地解决,这也就使她们的权益在失去的同时也丧失得到有效救济的机会。
  二、解决农村离婚妇女权益保障困难的对策
  本来就处于弱势群体的妇女在这些问题中就更处于被动的地位,在离婚后失去了经济来源,又丧失了土地,宅基地等,这对他们的生活就有产生更为重大的影响。那么如何才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上述问题,帮助农村离婚妇女获得基本权益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尝试。
  1、地方政府强化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制定合理有效地措施进一步提高妇女地位。解决离婚妇女在户口,宅基地,土地,就医就学等方面的问题。完善相关机构部门职能,建立监督申诉机构,让离婚妇女免于受到歧视,在权益受到侵害时有可申诉,权益可救济之处。
  2、村委会依照村民自治条例制定合理合法的村规民约,在制定村规民约时注意处理好法律,政策,当地风俗民情三者的关系,切实保障妇女权益。农村妇女离婚后在户籍迁转,宅基地、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留山等的分配上予以充分考虑,将保障妇女权益真正落到实处。
  3、基层法庭和司法所在处理农村离婚案件时,应注重考虑农村离婚妇女离婚后的基本权益问题,积极给予其相应的法律保障,并做好法制宣传教育。
  4、派出所应依照1954年国务院关于离婚后户口迁移的管理规定,依法办理离婚后妇女的户口迁移,切实解决离婚后妇女户口迁移难题。
  5、提高村委女性干部,尤其是妇女主任的职能与工作地位。让其成为妇女们的主心骨,切实维护离婚妇女的基本权益。
  笔者想通过上述五个对策,对离婚妇女的权益的保障将得到较大的改善,但要彻底解决这些问题我们还是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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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农工民主党山东省委员会社会与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山东政法学院兼职教授,山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省民营企业家协会理事,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业务委员会委员,济南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理事和刑事合规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市优秀律师,中国农工民主党优秀党员、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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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现执业于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 工作认真、敬业,信奉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保守秘密。善于用法律武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时注重知识积累,善于总结,社会经验丰富。曾多年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擅长办理公司企业法务、知识产权的保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交通事故纠纷、伤害赔偿、劳动争议、婚姻纠纷等诉讼、仲裁及非诉讼相关的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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