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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以女儿名义买房 女儿转卖第三人无效

  • 分类:妇女维权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1-08-30 10:26
  • 访问量:

【概要描述】秦女士明知盛小姐的家庭成员情况,且明知盛小姐的父母不知道盛小姐卖房。盛小姐本人也明确告知秦女士所出售房屋不为自己所有,她并未出资购买此套房屋,房产归盛先生所有。秦女士在没有看过涉诉房屋的格局、设施的情况下即购买房屋,故不能认定秦女士购买房屋的行为是善意的。

父母以女儿名义买房 女儿转卖第三人无效

【概要描述】秦女士明知盛小姐的家庭成员情况,且明知盛小姐的父母不知道盛小姐卖房。盛小姐本人也明确告知秦女士所出售房屋不为自己所有,她并未出资购买此套房屋,房产归盛先生所有。秦女士在没有看过涉诉房屋的格局、设施的情况下即购买房屋,故不能认定秦女士购买房屋的行为是善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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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盛先生夫妇为了享受更多按揭购房的优惠,以女儿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产。女儿则在领取房屋产权证书的第二天将房屋转手卖给了秦女士。今天,某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房屋产权纠纷案,一审判决涉诉房产为盛先生夫妇所有,其女儿与秦女士所签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盛先生夫妇诉称,为取得更长的按揭贷款期限,2005年1月,他们借用女儿盛小姐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屋,并筹借了部分资金交纳了首付款及相关费用。其后,他们全家搬入该房内居住,并按时足额交付全部按揭款。2009年8月,盛先生夫妇将原有住房变卖,用售房款提前偿还了全部贷款。盛先生夫妇准备将房屋产权办归自己名下时才发现,此房已被女儿卖给秦女士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被告盛小姐辩称,原告在购买此房屋的过程中没有出资,原告的实际居住行为,并不代表他们对房屋享有所有权,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秦女士辩称,她花了90万元购买此房屋,是善意取得。 
  法院认为,盛小姐辩解涉诉房屋为其出资购买,没有事实支撑及证据支持,故其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房屋权利人。盛小姐对涉诉房屋没有处分权,其与秦女士签订出卖房屋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庭审焦点■ 
  盛小姐是否为房屋权利人 
  秦女士是否善意取得房产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盛小姐是否为涉诉房产的权利人,秦女士是否是善意取得涉诉房产的所有权。 
  法院认为,涉诉房屋通过公示方式显现出的所有权人原为盛小姐,但涉诉房屋的取得是以支付一定对价的形式实现的。本案争议的房屋是2005年1月购买的,而在购买房屋时,盛小姐刚刚参加工作不久,虽有收入,但其收入不能满足其日常开支,盛小姐尚有很多外债存在。在此情况下,盛小姐没有能力支付数额如此巨大的购房款。盛小姐就其所述支付购房款一节,未提交相应的证据。故盛小姐辩解涉诉房屋为其出资购买,没有事实支撑及证据支持。盛小姐虽与父母一起生活,但盛小姐在购买涉诉房屋时未作出贡献,故其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房屋权利人。 
  盛小姐必须在有权处分的情况下,才能与秦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盛小姐与秦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没有经过盛先生夫妇的追认,盛小姐在订立合同后亦没有取得处分权。所以,盛小姐与秦女士所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应被确认为自始无效。 
  秦女士明知盛小姐的家庭成员情况,且明知盛小姐的父母不知道盛小姐卖房。盛小姐本人也明确告知秦女士所出售房屋不为自己所有,她并未出资购买此套房屋,房产归盛先生所有。秦女士在没有看过涉诉房屋的格局、设施的情况下即购买房屋,故不能认定秦女士购买房屋的行为是善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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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农工民主党山东省委员会社会与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山东政法学院兼职教授,山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省民营企业家协会理事,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业务委员会委员,济南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理事和刑事合规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市优秀律师,中国农工民主党优秀党员、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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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现执业于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 工作认真、敬业,信奉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保守秘密。善于用法律武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时注重知识积累,善于总结,社会经验丰富。曾多年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擅长办理公司企业法务、知识产权的保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交通事故纠纷、伤害赔偿、劳动争议、婚姻纠纷等诉讼、仲裁及非诉讼相关的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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