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
新闻中心

新闻中心

NEWS CENTER

如何维护“农嫁女”的合法权益?

  • 分类:妇女维权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1-08-30 10:25
  • 访问量:

【概要描述】律师呼吁:当地基层政府官员,要积极并且能够认真地对待农村妇女,尤其是已嫁已婚妇女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问题,注重民生问题和社会和谐问题,切实履行好党中央国务院的号召,使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建议,当地基层的“父母官”应“多反思、多学习、多研究”农村的有关法律和政策,多为农村妇女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着想,只有做好农村群众工作,社会和谐才有希望。

如何维护“农嫁女”的合法权益?

【概要描述】律师呼吁:当地基层政府官员,要积极并且能够认真地对待农村妇女,尤其是已嫁已婚妇女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问题,注重民生问题和社会和谐问题,切实履行好党中央国务院的号召,使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建议,当地基层的“父母官”应“多反思、多学习、多研究”农村的有关法律和政策,多为农村妇女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着想,只有做好农村群众工作,社会和谐才有希望。

  • 分类:妇女维权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1-08-30 10:25
  • 访问量:
详情

      如今,全国有许多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没有得到保护和重视,主要在于农村对贯彻执行《土地承包法》存在认识偏差,保护农村妇女软肋,及其“男尊女卑”的封建意识等问题。所以,如何维护“农家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就显得极其重要。目前,很多地方“父母官”都会自作主张,只要是“已嫁、已婚”的“农家女”,一律收回其“土地使用权”,这严重侵害了广大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
  按照《婚姻法》规定,农村妇女结婚后不管是“农嫁非”,还是“农嫁农”,其户口是否迁出,完全由妇女自己决定。妇女结婚后,只要户口未迁出,就是当地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她们与其他村民具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在征地补偿安置中,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在制定“村规民约”,若是有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完全或部分剥夺“农嫁非”、“农嫁农”妇女及其子女的权利,当事人应予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应该要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力和权益。
  目前,全国农村类似的情况,“农嫁非”、“农嫁农”妇女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遭受剥夺是相当普遍的严重问题。农村妇女作为“弱势群体”,很多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主要在于基层政府官员对《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不学习”和“不作为”所造成的。
  有法不依,维护权益者当事人只好上访,央求上级政府帮忙解决问题。农村基层矛盾问题主要是“民生”问题,有了基层矛盾问题,基层政府官员还不积极研究去解决,基层农村还能社会和谐?
  从调查情况看,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受侵害的有,“农嫁非”妇女及其子女、农嫁农妇女、离婚女、丧偶的妇女和大中专毕业生。要求保护的内容有,一是要求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主要是有户口但没承包或少承包地的妇女;二是要求分配土地征用费、安置补偿费;三是要求享受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和分配的,主要有户口但已嫁已婚等少享受或没享受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和分配的;四是要求落实宅基地,主要有户口但不能落实“农嫁非”妇女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比如宅基地、村集体收益和补偿费等。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法的第三十条有规定:“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也有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用后的土地补偿费和青苗费,未迁出户口的结婚、离异、丧偶的妇女及其子女均享有同等的份额。”中办﹝2001﹞9号文件《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明确规定,“农村妇女结婚后本人的责任田和口粮田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妇女有权选择其户口所在地。”
  律师呼吁:当地基层政府官员,要积极并且能够认真地对待农村妇女,尤其是已嫁已婚妇女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问题,注重民生问题和社会和谐问题,切实履行好党中央国务院的号召,使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建议,当地基层的“父母官”应“多反思、多学习、多研究”农村的有关法律和政策,多为农村妇女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着想,只有做好农村群众工作,社会和谐才有希望。

优秀律师推荐

刘纯清律师
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农工民主党山东省委员会社会与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山东政法学院兼职教授,山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省民营企业家协会理事,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业务委员会委员,济南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理事和刑事合规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市优秀律师,中国农工民主党优秀党员、先进个人。
更多 白箭头 黑箭头
崔强律师
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现执业于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 工作认真、敬业,信奉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保守秘密。善于用法律武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时注重知识积累,善于总结,社会经验丰富。曾多年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擅长办理公司企业法务、知识产权的保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交通事故纠纷、伤害赔偿、劳动争议、婚姻纠纷等诉讼、仲裁及非诉讼相关的法律事务。
更多 白箭头 黑箭头
刘洋律师
刘洋律师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娴熟的执业技能和技巧,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良好的律师职业道德。刘律师能够熟练操作律师实务,熟练驾驭庭审现场,并能与法官、仲裁员等人员进行良好沟通,能够根据实际情况为委托人的法律事务设计、提供最佳的法律解决方案。
更多 白箭头 黑箭头
马恩菁律师
擅长处理刑事案件、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纠纷、民间借贷、离婚诉讼及企业法律事务(包括规章制度建立、合同审查等)。
更多 白箭头 黑箭头

CONTACT INFORMATION

联系方式

济南市高新区世纪大道15612号理想嘉园2号楼11层

OFFICIAL ACCOUNTS

微信二维码

微信添加咨询

二维码

ONLINE MESSAGE

在线留言

留言应用名称:
客户留言
描述:
验证码

Copyright © 2021  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   鲁ICP备10017350号-1    网站建设:中企动力   济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