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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新司法解释,严重损害农村女性权益

  • 分类:妇女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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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1-08-26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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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我们常说保护女性合法权益,之所以这样说,就是因为,女性无论在家庭,还是社会,都处于弱势地位。可《婚姻法》“父母给儿子或女儿买房,儿媳或女婿没份”的新司法解释,并没有保护农村女性在婚姻中的合法权益。以后农村女性结婚前,一定要男方在房产证上写上自己的名字,这或许是避免“净身出门”的唯一不是办法的办法。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严重损害农村女性权益

【概要描述】 我们常说保护女性合法权益,之所以这样说,就是因为,女性无论在家庭,还是社会,都处于弱势地位。可《婚姻法》“父母给儿子或女儿买房,儿媳或女婿没份”的新司法解释,并没有保护农村女性在婚姻中的合法权益。以后农村女性结婚前,一定要男方在房产证上写上自己的名字,这或许是避免“净身出门”的唯一不是办法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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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给儿子或女儿买房,儿媳或女婿没份,对于《婚姻法》的这一新司法解释,笔者认为,这一条款对农村女性极度不公,立法者没有充分考虑农村实际情况,或者说,不了解农村婚姻的实际情况。
  就说笔者所在的村,女人嫁给男人,也和城里人一样,要房子,但房子是男方家的事情,有钱也好,无钱也罢,男方自己去想办法,与女方没关系。女方根本不会出钱给男方买房子。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女孩嫁出去就是别人家的人,出钱给男方买房子,就是“倒贴”,难道自家女儿嫁不掉不成?这种观念根深蒂固,想要改变谈何容易。农村的这一现实在全国许多地方都存在这一现象。
  这就是农村的现实,结婚虽然也有房子,但房子是男方家出钱购买,产权自然也是男方。按照《婚姻法》的新司法解释,父母给儿子或女儿买房,儿媳或女婿没份。表面看,这种制度设计非常合理,而且颇有人情味,对双方都公平,谁也不吃亏,但如果将其置于农村现实,便会发现,这简直是对女性权益的歧视,一旦离婚,女性将与房产无缘,如果娘家住房困难,离婚后的女性恐怕连存身的地方都难有。
  问题的关键还不在这里,农村经济不同城市,城里人结婚,除了房子,许多家庭还有黄金、汽车等财产,夫妻离婚女性至少不会“净身出门”,而农村,许多家庭最大财产就是房产,其他几乎没有什么值钱的东西。如果离婚不能分得房产,女性将一无所得,换句话就是说,离婚不能分得房产,女性结婚只有两件事,一是生孩子,二是做家务,一旦离婚“净身出门”,这哪里是婚姻,等于是打工!这让女性情何以堪?
  我们常说保护女性合法权益,之所以这样说,就是因为,女性无论在家庭,还是社会,都处于弱势地位。可《婚姻法》“父母给儿子或女儿买房,儿媳或女婿没份”的新司法解释,并没有保护农村女性在婚姻中的合法权益。以后农村女性结婚前,一定要男方在房产证上写上自己的名字,这或许是避免“净身出门”的唯一不是办法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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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纯清律师
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农工民主党山东省委员会社会与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山东政法学院兼职教授,山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省民营企业家协会理事,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业务委员会委员,济南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理事和刑事合规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市优秀律师,中国农工民主党优秀党员、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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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现执业于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 工作认真、敬业,信奉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保守秘密。善于用法律武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时注重知识积累,善于总结,社会经验丰富。曾多年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擅长办理公司企业法务、知识产权的保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交通事故纠纷、伤害赔偿、劳动争议、婚姻纠纷等诉讼、仲裁及非诉讼相关的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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