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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妇女在土地流转中的权益

  • 分类:妇女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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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1-08-26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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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强化民事司法审判职能。一是把好立案关。对涉及妇女的案件加大处理力度,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二是强化司法审查。三是注重调解。要充分发挥妇联、妇女维权站及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将情、理、法融于诉讼调解工作中,确保“案结事了”。

保护妇女在土地流转中的权益

【概要描述】强化民事司法审判职能。一是把好立案关。对涉及妇女的案件加大处理力度,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二是强化司法审查。三是注重调解。要充分发挥妇联、妇女维权站及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将情、理、法融于诉讼调解工作中,确保“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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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农村妇女参与土地流转的积极性在不断提高,并且维权意识也在不断增强。但由于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不尽完善,在土地流转当中歧视、漠视妇女,甚或剥夺妇女权利的现象较为严重,主要表现为:妇女婚姻变动中土地承包权流转权益的侵害会引起新的失地问题;家庭承包的土地流转中男性户主的决定性作用,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流转意愿在流出、流入方面均会受到限制;外出打工妇女的土地流转权益时常遭受侵害。究其原因主要为:强势的父权思想导致对妇女的主体地位严重轻视;不合法的村规民约使得农村妇女丧失村民资格;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流转权的法律制度保障存在缺陷;救济途径不畅导致妇女土地流转权益得不到充分的程序保障等。针对土地流转当中的以上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明确妇女土地承包权共有人的地位。依据《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家庭承包经营权属于家庭成员的共同的财产权益。我国民法中已有的规定,对妇女结婚时原承包地的处理,应按照共有物的分割原则进行,如果所承包土地分割后无损于其经济价值,已婚妇女取得其应得的份额,承包土地减损其经济价值的,如果其他成员愿意取得承包地的可以作价,对妇女应得的份额予以金钱补偿。
  出嫁或再婚妇女出村后仍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土地承包法中明确规定,允许出嫁女或再婚妇女出村后在她们的土地承包期内继续自己行使权利,或转包、租赁给他人,或以土地使用权的形式出资等。这样,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就被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非经其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剥夺。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市场主体需求的多样化。妇女和男子一样,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质押,获得资金从事其他经营。目前,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化为股权,加入土地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既可解决妇女在乡镇企业工作或外出务工等情况,又能把农民手中的股份集中起来实行较大规模的土地经营,提高土地利用率。
  实行土地权利共有人登记制度。农户土地使用证书实行夫妻双名登记,并且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家庭成员的名字都应列在合同中,特别是女子的名字。在涉及女性的土地使用权交易当中,必须要有女性权利人的签名或者授权,任何没有女性权利人签字或授权的合同都视为无效。
  建立土地保障金制度。因婚姻变化不便继续承包土地而又不能或不愿流转承包土地将承包土地交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妇女,可以享有土地承包保障金。具体操作,可以尝试对因婚姻出村而不愿继续自己行使又无法转包、租赁、出资自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所有人应按月给予交出承包地的妇女以土地承包保障金。
  强化民事司法审判职能。一是把好立案关。对涉及妇女的案件加大处理力度,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二是强化司法审查。三是注重调解。要充分发挥妇联、妇女维权站及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将情、理、法融于诉讼调解工作中,确保“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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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农工民主党山东省委员会社会与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山东政法学院兼职教授,山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省民营企业家协会理事,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业务委员会委员,济南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理事和刑事合规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市优秀律师,中国农工民主党优秀党员、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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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现执业于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 工作认真、敬业,信奉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保守秘密。善于用法律武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时注重知识积累,善于总结,社会经验丰富。曾多年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擅长办理公司企业法务、知识产权的保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交通事故纠纷、伤害赔偿、劳动争议、婚姻纠纷等诉讼、仲裁及非诉讼相关的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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