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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刑诉法:把好死刑案件最后一道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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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6-07-08 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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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作为死刑案件的最后一道关口,死刑复核如何才能更加透明公正,是近年来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热议的话题。当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后,其试图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诉讼化改造的努力,立即引来一片称赞声。

聚焦刑诉法:把好死刑案件最后一道关

【概要描述】作为死刑案件的最后一道关口,死刑复核如何才能更加透明公正,是近年来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热议的话题。当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后,其试图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诉讼化改造的努力,立即引来一片称赞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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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死刑案件的最后一道关口,死刑复核如何才能更加透明公正,是近年来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热议的话题。当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后,其试图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诉讼化改造的努力,立即引来一片称赞声。

  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终身教授陈光中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草案把死刑复核进行适度诉讼化,从原来封闭式的、带有浓重行政审批色彩的模式转变为多方参与的模式,程序正当性显著提高。这是刑事诉讼的一大进步。

  “不过,”陈光中话锋一转,“虽然草案的努力值得肯定,但其中诸多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仍不能忽视。”

最高检对死刑复核进行法律监督

  草案甫一开始征求意见,其第八十六处修改就引发了极大的关注——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对于其中的第一款,人们纷纷议论,“应当”二字是否应覆盖后面的“听取辩护人的意见”一句?

  “草案中这一规定的真正含义,恐怕要由语言学家来进行解释了。”陈光中幽默地说。虽然在他看来“应当”是涵盖了后者的,即辩护人提出意见的,法官必须安排时间听取。但司法实践中对该规定的理解会出现歧义,也是无可厚非的。为避免这一情况出现,陈光中认为,刑诉法修改时应在“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前加上“应当”两字,使立法更加准确、严谨。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专职研究员罗海敏博士则补充建议,该规定中的“辩护人”应改为“辩护律师”。

  “提出这一建议,旨在强调死刑复核程序是一种需要高度专业技能的实践。因此,除律师外,不得聘请草案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人员担任辩护人。”罗海敏如此解释提出这一建议的初衷。

  而对于该规定的第二款,陈光中认为,草案既然规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介入,再进行一下强化也未尝不可。即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死刑复核案件实行法律监督。“既然进行刑诉法修改就要改得更加到位。在我国的体制下,最高检介入死刑案件,是也只能是实行法律监督。当然,进行法律监督并不等于每个案件它都要参与。而且,如果有必要的话,也可以规定最高法要为最高检进行的法律监督提供条件。”陈光中说。

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开庭

  在陈光中看来,草案中有一项非常重要的保障死刑案件被告人权益的规定,就是“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通过提审予以改判”。

  “以往司法解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不能改判死刑复核案件,只能对其不予核准后,将改判的任务交给省法院,省法院可能发回中院重审。这就导致一些案件即便存疑或不该重判,最终也可能改判死缓或无期徒刑了事。这对贯彻疑罪从无的原则是很不利的。”陈光中指出,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最高审判机关,当然有权改判死刑复核案件,而且越有困难的案件越应该由最高院去解决。草案的规定对及时保护被告人权益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吴宏耀则建议,草案该条规定应再增加第三款,即“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开庭。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辩护律师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可以听取口头辩论”。

  吴宏耀向《法制日报》记者阐述了自己提出这一建议的理由:作为一种特殊的审判,死刑复核程序必须符合审判权运作的基本要求。既然草案第二百三十九条已经规定,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可以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意见”,那么,就应当为辩护人、检察官提供发表意见的平台和空间。而且,通过开庭,听取控辩双方的口头辩论,也有助于提高死刑复核程序的透明度,增强死刑核准裁定的正当性和社会可接受性。同时,也将为我国未来最高法院的诉讼化改造探索、积累经验。

死刑复核一定要有辩护律师参加

  为进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此次刑诉法修改扩大了法律援助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未成年人和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并增加规定对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也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即便经过修改,这一规定也始终存在着一个问题,那就是对于‘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是否包括二审案件和死刑复核案件,并没有进行明确。”陈光中指出。

  据他猜测,既然用了“可能”,那应该就不包括。“这样一来,我认为,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就应该作出修改。”陈光中说。

  “首先,对于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第二审法院应开庭审理,这是草案当中已作出规定的。据我所知,死刑案件百分之八十以上为杀人案件,其中大多数被判刑人的家庭经济条件并不好,或因为亲属拒绝联系,而无法请律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开庭时的情景将显而易见——完全不利于被告人的一边倒局面。”陈光中表示。

  陈光中有一个始终坚持的观点,就是死刑复核一定要有辩护律师参加,这也是他提出此修改意见的另一方面原因。“作为死刑案件的最后一道关口,死刑复核同样需要法律援助的参与。即便请律师不会对死刑案件实体上产生影响,程序上也会更加正义。这涉及到的是程序价值体现的问题:最严重的案件程序应更加正义。”陈光中解释道。

  基于上述原因,陈光中建议修改刑诉法时,将规定中的“可能被判处死刑”改为“可能被判处死刑以及已经被判处死刑,需要再继续审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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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农工民主党山东省委员会社会与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山东政法学院兼职教授,山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省民营企业家协会理事,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业务委员会委员,济南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理事和刑事合规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市优秀律师,中国农工民主党优秀党员、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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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现执业于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 工作认真、敬业,信奉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保守秘密。善于用法律武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时注重知识积累,善于总结,社会经验丰富。曾多年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擅长办理公司企业法务、知识产权的保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交通事故纠纷、伤害赔偿、劳动争议、婚姻纠纷等诉讼、仲裁及非诉讼相关的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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