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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能否索要精神赔偿

  • 分类:妇女维权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1-08-05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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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之规定,只要张芳在离婚时既未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又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内提出,就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据此判决,何大伟赔偿张芳精神损失5000元。

协议离婚后能否索要精神赔偿

【概要描述】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之规定,只要张芳在离婚时既未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又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内提出,就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据此判决,何大伟赔偿张芳精神损失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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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08年8月,张芳与何大伟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0月结婚。婚后,何大伟常因一些家庭琐事谩骂张芳,并大打出手。2009年10月9日,何大伟又因小事殴打张芳,忍无可忍的张芳离家出走。同年12月,两人协议离婚,并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今年4月8日,张芳以在婚姻存续期间,何大伟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使其身体遭受伤害与精神遭受巨大痛苦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何大伟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庭审中,何大伟辩称:他和张芳已经协议离婚,现在已经没有任何关系,不需要赔偿她的精神损失。(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律师分析:
      认为,何大伟与张芳在婚姻存续期间,何大伟对张芳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有医院的病历、疾病证明书和邻居的证言等证据足以证实,何大伟的行为导致婚姻解体,存在重大过错。尽管双方已协议离婚,但张芳并没有明确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其起诉的时候也没有超过一年的除斥期,张芳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
  根据《婚姻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之规定,因何大伟的暴力行为导致婚姻解体,张芳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7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46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之规定,只要张芳在离婚时既未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又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内提出,就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据此判决,何大伟赔偿张芳精神损失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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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农工民主党山东省委员会社会与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山东政法学院兼职教授,山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省民营企业家协会理事,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业务委员会委员,济南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理事和刑事合规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市优秀律师,中国农工民主党优秀党员、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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