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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查妻子话费单 丈夫侵犯隐私权

  • 分类:妇女维权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1-08-05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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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律师补充说,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时间,并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偷查妻子话费单 丈夫侵犯隐私权

【概要描述】律师补充说,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时间,并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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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因对妻子赵女士的行为产生了怀疑,丈夫就到某通讯公司营业厅修改了妻子手机号的密码,查询到了她的通话记录。没想到,妻子却以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为由将丈夫告上了法庭。

      吴先生怀疑妻子感情出轨,就拿着自己及妻子的身份证原件、两人的结婚证原件来到了某通讯公司,并按照电信服务业的行业习惯书写了曾经与妻子手机通话的5个电话号码,该通讯公司办理了吴先生妻子手机号码的密码修改业务,并提供给吴先生新密码。
      取得了妻子的手机号密码后,吴先生通过营业厅内的自助查询设备打印了妻子手机号码2006年10月的用户账单。
      经比对,吴先生的妻子与一个手机号码联系频繁,经核实,机主为男性。吴先生就怒冲冲地赶到妻子的公司,将电话账单往办公桌上一摔,让妻子解释她与那男子的关系。
      赵女士最后将丈夫推上了被告席,请求法院判令其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那么,夫妻是否对对方的隐私有知情权?丈夫偷查妻子话费清单是否侵犯了对方的隐私权?某通讯公司无锡分公司在此事件中是否有过错?
律师分析:
      夫妻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都对对方的相关信息享有一定的知情权。
      但是,夫妻双方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都享有隐私权,任何一方都无权侵犯对方的隐私权,更不得以自己应该享有知情权为由侵犯对方的隐私权。
      具体到本案来说,话费清单中涉及的通话记录属于个人隐私,丈夫不能以自己享有知情权为由而侵犯妻子的隐私权,丈夫偷查妻子话费清单侵犯了妻子的隐私权。
      偷查妻子话费清单是否侵犯隐私权,应该在考虑了各种影响因素的基础上,以公序良俗为指导原则,认可夫妻一方取证的合法性,但仅限于诉讼目的,并根据夫妻一方隐私权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确定对其保护范围。
      吴先生偷查妻子话费清单,并没有用于诉讼的目的,而是到了妻子单位的办公室,当着妻子同事的面,将话费清单往办公桌上一摔,让妻子解释她与那男子的关系,使得妻子的个人隐私公之于众,应该认定吴先生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妻子的隐私权。
      在本案中,要判断通讯公司在此事件中是否有过错,关键得看吴先生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虽然在实践操作中,电信运营商经常凭身份证、结婚证等证件就会受理相关电信业务,但是实际上,从法律的角度讲,仅仅凭持有别人的身份证件和双方的结婚证很难认定是被授予了代理权,所以凭这些证件办理相关事务不宜被认定为表见代理。也就是说,在本案中,吴先生并没有代理权。因此,通讯公司对此事是有一定过错的。
      律师补充说,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时间,并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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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农工民主党山东省委员会社会与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山东政法学院兼职教授,山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省民营企业家协会理事,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业务委员会委员,济南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理事和刑事合规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市优秀律师,中国农工民主党优秀党员、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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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现执业于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 工作认真、敬业,信奉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保守秘密。善于用法律武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时注重知识积累,善于总结,社会经验丰富。曾多年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擅长办理公司企业法务、知识产权的保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交通事故纠纷、伤害赔偿、劳动争议、婚姻纠纷等诉讼、仲裁及非诉讼相关的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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