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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孙三年 老人索要补偿款获支持

  • 分类:妇女维权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1-08-05 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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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认为,作为孩子的亲生父母,小李和小王有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而未履行;老李代其抚养孩子,且付出了一定的金钱与精力,理应得到补偿。法院最终判决孩子的父母应给付老李补偿款16378元。

养孙三年 老人索要补偿款获支持

【概要描述】认为,作为孩子的亲生父母,小李和小王有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而未履行;老李代其抚养孩子,且付出了一定的金钱与精力,理应得到补偿。法院最终判决孩子的父母应给付老李补偿款163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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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3岁的小彬出生后就再也没有见到过自己的父母。一直照顾他、陪伴他成长的,是他的爷爷老李。
  由于爷爷再也无法承受孩子的抚养费用,他一纸诉状将小彬的父母起诉到法院,要求小彬的父母补偿自己抚养孩子3年的费用,共计人民币65000元。近日,某法院判令孩子的父母应给付老李补偿款16378元。
  老李的儿子小李和小王是一对恋人。2003年10月13日,小王生下了一个儿子。这一天小李因为涉嫌犯法被逮捕,后被判刑。而小彬的母亲小王回到娘家住,从此再没有进过老李的家门,将孩子放在老李处抚养至今。
  2005年12月12日,小李刑满释放回到家,与父亲老李分户居住,但未抚养儿子。
   老李认为,孩子出生后,他的父母从未履行过抚养义务,3年来孩子都是自己在花钱费力地抚养。为此,老李要求小彬的父母支付从孩子出生至今的抚养费65000元。
  案件审理中,小李同意补偿,但称自己经济困难,只能等到“有经济能力时再付”。小王说自己没有能力给付补偿款,因此不同意给付抚养费。
律师分析:  
  认为,作为孩子的亲生父母,小李和小王有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而未履行;老李代其抚养孩子,且付出了一定的金钱与精力,理应得到补偿。法院最终判决孩子的父母应给付老李补偿款16378元。
  虽然老李是小彬的爷爷,但在小彬的父母均在世的情况下,根据法律的规定,老李并没有抚养孩子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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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农工民主党山东省委员会社会与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山东政法学院兼职教授,山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省民营企业家协会理事,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业务委员会委员,济南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理事和刑事合规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市优秀律师,中国农工民主党优秀党员、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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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现执业于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 工作认真、敬业,信奉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保守秘密。善于用法律武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时注重知识积累,善于总结,社会经验丰富。曾多年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擅长办理公司企业法务、知识产权的保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交通事故纠纷、伤害赔偿、劳动争议、婚姻纠纷等诉讼、仲裁及非诉讼相关的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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