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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离婚,房产归属于谁?

  • 分类:妇女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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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1-08-03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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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李某与刘某两次结婚又两次离婚,第一次离婚时约定唯一的房产归李某所有;复婚后又买了第二套房,第二次离婚时约定新房子归李某,老房子归刘某。财产分割后,李某才知道老房子是属于她个人的婚前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由于无法达成新的财产侵害协议,李某向法院提出诉讼。 

两次离婚,房产归属于谁?

【概要描述】李某与刘某两次结婚又两次离婚,第一次离婚时约定唯一的房产归李某所有;复婚后又买了第二套房,第二次离婚时约定新房子归李某,老房子归刘某。财产分割后,李某才知道老房子是属于她个人的婚前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由于无法达成新的财产侵害协议,李某向法院提出诉讼。 

  • 分类:妇女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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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李某与刘某两次结婚又两次离婚,第一次离婚时约定唯一的房产归李某所有;复婚后又买了第二套房,第二次离婚时约定新房子归李某,老房子归刘某。财产分割后,李某才知道老房子是属于她个人的婚前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由于无法达成新的财产侵害协议,李某向法院提出诉讼。 
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变更物权的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应当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方能发生所有权变动的结果。由于第一次离婚后,李某没有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尽管约定了诉争房屋的归属,但就所有权而言,并未发生变化,仍应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状态。 
      李某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经过审理,上级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二审判决与一审判决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确认了在第二段婚姻期间,老房子是李某的个人婚前财产。但判决同时表示,“考虑到诉争房屋初始确系李某与刘某的共同财产,双方离婚又复婚后,就一方婚前财产约定归共同所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违背常理”,第二份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有效”,而李某就其所持理由并未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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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农工民主党山东省委员会社会与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山东政法学院兼职教授,山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省民营企业家协会理事,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业务委员会委员,济南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理事和刑事合规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市优秀律师,中国农工民主党优秀党员、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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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现执业于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 工作认真、敬业,信奉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保守秘密。善于用法律武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时注重知识积累,善于总结,社会经验丰富。曾多年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擅长办理公司企业法务、知识产权的保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交通事故纠纷、伤害赔偿、劳动争议、婚姻纠纷等诉讼、仲裁及非诉讼相关的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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