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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农民工婚姻家庭劳动权益维权热点

  • 分类:妇女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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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1-07-04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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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律师说法: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劳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以下6种情形的出现而单方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关系:女职工结婚;女职工怀孕;女职工休产假;女职工哺乳婴儿;女职工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女职工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依照情况,当事人看病并未超过应有的医疗期,工厂的做法是违法的,当事人可申请劳动仲裁。

女农民工婚姻家庭劳动权益维权热点

【概要描述】律师说法: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劳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以下6种情形的出现而单方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关系:女职工结婚;女职工怀孕;女职工休产假;女职工哺乳婴儿;女职工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女职工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依照情况,当事人看病并未超过应有的医疗期,工厂的做法是违法的,当事人可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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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和劳动权益方面的维权已经成为当前妇女权益维护的两大重点,其中女农民工在这两方面的问题更为突出。在采访中,记者发现,女农民工在婚姻家庭和劳动权益这两方面的维权集中体现在七大类型热点问题上。
  热点一:遭遇家庭暴力不要沉默
  农民工:遇到家庭暴力,该怎么办?
  律师说法:对丈夫的暴力行为采取息事宁人、逆来顺受的做法,基本上不可能使问题得到真正的解决,反而会更加纵容丈夫的暴力侵害气焰。面对家庭暴力,妇女应该站起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遭遇家庭暴力时,一方面要尽可能地逃离暴力现场,尽量不吃“眼前亏”。如果无法逃离,那就要尽量寻求居委会、村委会等外界力量的帮助,在紧急情况下也可拨打110报警求助,还可拨打当地妇联组织或其他有关组织的电话,以及时阻止暴力升级。如果已遭受家庭暴力而受到严重伤害,要注意收集证据,可以及时向妇联组织或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反映受侵害事实及伤害情况。
  热点二: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
  农民工:平时所有的收入和支出都归我丈夫管,我想了解一下,在钱的使用方面法律上有没有什么规定。
  律师说法: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包括对财产的占有、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夫妻的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热点三:离婚时有错方得向对方赔偿损害
  农民工:丈夫有家庭暴力行为,我和他徘徊在婚姻的边缘。如果离婚了,我是不是能多分点财产?
  律师说法:我国婚姻法确立了离婚时的过错赔偿原则。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另外,婚姻法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热点四:重婚要负民事和刑事责任
  农民工:在老家的丈夫背着我与其他女人同居,算不算重婚?
  律师说法: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而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有以下3种情况可视为重婚行为:有配偶的人与他人领取结婚证;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有配偶的人与他人虽未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在固定住所共同生活的。一旦构成重婚,既要负民事责任,也要负刑事责任。
  热点五:对方不同意离婚可诉讼离婚
  农民工:与丈夫感情分裂,提出离婚,但对方不同意,怎么办?
  律师说法:离婚程序有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两种。行政程序是指男女双方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手续,这种程序一般适用于双方自愿离婚的情况。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只好采取诉讼程序。两种离婚程序所解除的婚姻关系都是合法有效的。
  热点六:权益保护签订合同最重要
  农民工:已经在一单位上班差不多半年,之前并未签订劳动合同。现在觉得没安全感,要求单位签约,遭到拒绝,并以解除劳动关系作威胁。
  律师说法:女职工被用人单位录用时,应当要求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以便双方确立劳动关系,维护权益。在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女职工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续订劳动合同或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女职工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要求用人单位补偿损失。
  热点七:6种情形不得辞退女职工
  农民工:我妻子在一鞋厂上班3年了,一周前因为脊椎病发作,无法坚持上班,于是请假看病。可是,前天工厂通知说我妻子因为看病时间过长,已经被解除劳动关系。
  律师说法: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劳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以下6种情形的出现而单方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关系:女职工结婚;女职工怀孕;女职工休产假;女职工哺乳婴儿;女职工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女职工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依照情况,当事人看病并未超过应有的医疗期,工厂的做法是违法的,当事人可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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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农工民主党山东省委员会社会与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山东政法学院兼职教授,山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省民营企业家协会理事,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业务委员会委员,济南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理事和刑事合规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市优秀律师,中国农工民主党优秀党员、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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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现执业于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 工作认真、敬业,信奉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保守秘密。善于用法律武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时注重知识积累,善于总结,社会经验丰富。曾多年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擅长办理公司企业法务、知识产权的保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交通事故纠纷、伤害赔偿、劳动争议、婚姻纠纷等诉讼、仲裁及非诉讼相关的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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