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该怎样安置老人的晚年生活
- 分类:妇女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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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 发布时间:2011-06-29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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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我国继承制度里有个“遗赠扶养”的规定,即《继承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也就是说,受扶养人和扶养人之间订立一个协议,内容是关于由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义务,受扶养人则将自己的个人合法财产于死后全部或部分转归扶养人所有。在这个基础上要注意:继承人的继承权利不被侵犯;确保遗赠人老有所养,保护扶养人接受遗产的权利。
我们该怎样安置老人的晚年生活
【概要描述】 我国继承制度里有个“遗赠扶养”的规定,即《继承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也就是说,受扶养人和扶养人之间订立一个协议,内容是关于由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义务,受扶养人则将自己的个人合法财产于死后全部或部分转归扶养人所有。在这个基础上要注意:继承人的继承权利不被侵犯;确保遗赠人老有所养,保护扶养人接受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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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我们街坊有个老太太快80岁了,因为儿子犯罪被判了无期徒刑关在监狱,她这么大年纪孤身一人,生活没人照顾,还要天天出去捡废品。我们街坊看不过去,纷纷帮她想办法,街道帮她申请了低保。
前一阵儿她出去捡废品把腿给摔坏了,住院的费用除了国家支付的,剩下的全是我们这些老街坊捐助的。居委会的老太太们轮流在医院照顾她,可是都是60岁以上的人怎么照顾得过来呢?居委会、街道召集我们开会,想办法安置老人。我们商量把老人送养老院吧,但是费用从哪儿出?叫亲属来吧,都是穷亲戚谁也不愿添这个负担;就算让街道、居委会按五保户对待,也得用人伺候,这个问题很让干部群众发愁。她个人也不愿意去养老院,倒是街坊里有个妇女愿意照顾她晚年,我们考虑有没有什么办法,既能让老人老有所养,又能从经济上贴补照顾她的人。
老人倒是有两间平房,我们想能不能跟她儿子商量,把这房子的一半或是全部给照顾老太太的人,算是替他尽孝了。
·律师解答·
我国继承制度里有个“遗赠扶养”的规定,即《继承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也就是说,受扶养人和扶养人之间订立一个协议,内容是关于由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义务,受扶养人则将自己的个人合法财产于死后全部或部分转归扶养人所有。在这个基础上要注意:继承人的继承权利不被侵犯;确保遗赠人老有所养,保护扶养人接受遗产的权利。
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是当事人之间平等、有偿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既享有权利也承担义务,双方具有对等互动的特性;协议双方必须意思表达一致,并且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必要时可进行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协议一经签订即发生法律效力,扶养人必须按照协议履行扶养遗赠人的义务,但遗赠人给予扶养人遗赠财产的义务则在其死后才能实现;遗赠人必然是自然人,而扶养人则可以是自然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扶养人为自然人的则还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之外的公民。
遗赠扶养协议一旦签订,除非出现特殊理由不能解除,但是双方一旦出现解除的情况,根据《<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规定:“ 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这位老人还有个尚未出狱的儿子,其出狱后可能会面临缺乏劳动能力或没有生活来源的问题,儿子的继承权利和份额必须考虑,所以老人可在遗赠扶养协议中将其一部分财产归扶养人,同时为儿子预留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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