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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规民约不能剥夺出嫁女的权益

  • 分类:妇女维权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1-06-24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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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俗话说: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出嫁女”如果失去了土地,如何生存?生存都无法保障了,又怎么能“有尊严地生活”?而今,社会各界将以法律的形式,来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正切中了“出嫁女”维权的时弊,值得期待。

村规民约不能剥夺出嫁女的权益

【概要描述】俗话说: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出嫁女”如果失去了土地,如何生存?生存都无法保障了,又怎么能“有尊严地生活”?而今,社会各界将以法律的形式,来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正切中了“出嫁女”维权的时弊,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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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下,出嫁女权益被侵害问题在全国许多地方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理由是,这是长期以来村里规定的。殊不知,《村委会组织法》中明确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而出嫁女虽然人不在本村,但她的户口还在本村,就应该依法享有应该享有的权益。否则,不仅有违《村委会组织法》,还有违宪法中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何况,《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还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而现实是,许多地区以“村规民约”为理由,对出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侵犯,甚至强行收回土地。还说什么“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既然成了“出嫁女”,还要什么权益?有这种认识的人,除了从骨子里曝露出了法盲的嘴脸以外,还反映出了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的劣根性。
  俗话说: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出嫁女”如果失去了土地,如何生存?生存都无法保障了,又怎么能“有尊严地生活”?而今,社会各界将以法律的形式,来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正切中了“出嫁女”维权的时弊,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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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农工民主党山东省委员会社会与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山东政法学院兼职教授,山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省民营企业家协会理事,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业务委员会委员,济南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理事和刑事合规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市优秀律师,中国农工民主党优秀党员、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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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现执业于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 工作认真、敬业,信奉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保守秘密。善于用法律武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时注重知识积累,善于总结,社会经验丰富。曾多年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擅长办理公司企业法务、知识产权的保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交通事故纠纷、伤害赔偿、劳动争议、婚姻纠纷等诉讼、仲裁及非诉讼相关的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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