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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冷暴力”亟待法律规制

  • 分类:妇女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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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1-06-22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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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明确赔偿范围。首先规定 “冷暴力”的受害者可获得一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其次规定医生的诊断、中介机构的鉴定等专业部门的意见为赔偿依据;最后规定医药费、精神损害费为具体赔偿项目,其中精神损害费的赔偿不易过高,应限定10000元为最高限。

家庭“冷暴力”亟待法律规制

【概要描述】明确赔偿范围。首先规定 “冷暴力”的受害者可获得一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其次规定医生的诊断、中介机构的鉴定等专业部门的意见为赔偿依据;最后规定医药费、精神损害费为具体赔偿项目,其中精神损害费的赔偿不易过高,应限定10000元为最高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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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入21世纪后,随着国民道德、法律素养的提高,夫妻间产生矛盾以后,以暴力动作侵犯为特征的“热暴力”逐年下降,以冷落、漠视等为主要特征的“冷暴力”急剧上升。可是,目前我国尚无成文法来规制“冷暴力”,亟待完善。下面,笔者根据日常办案中遇到的案例,进行简单的思考。
  问题的提出
  冯某与曾某都是公务员,结婚二十余载,儿子正就读名牌大学。十年前,二人因琐事产生矛盾。为了儿子二人一直采用“冷处理”的方式处理矛盾,既不打、也不闹。天长日久,丈夫冯某以加班、出差为由,经常夜不归宿。即使回家,也将妻子曾某视为路人。曾某积极与之沟通解决问题,冯某也置之不理,二人之间更无正常的夫妻生活。长时间的“冷处理”致曾某身患失眠、神经衰弱等精神性疾病。曾某眼看婚姻名存实亡,加之儿子成年,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离婚,并主张冯某赔偿实施“冷暴力”导致的精神损害费1万元。冯某应诉后,同意离婚,但提出未实施    “冷暴力”,不同意赔偿精神损害费。
  因无具体法律规定,法庭只得将“冷暴力”的事实、后果、事实与后果的因果关系等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曾某。曾某无法举证,法庭驳回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费1万元的诉请。曾某因“冷暴力”导致的伤害未能得到保护。
  类似情况,中国法学会曾有一项调查:在发生矛盾的家庭中有88%会出现夫妻双方互不理睬的现象,在对全国3500多个家庭做调查中发现在发生矛盾的家庭中,6成以上的家庭都出现了丈夫不理睬妻子的现象,还有的丈夫长期拒绝和妻子过性生活,阻扰妻子和异性朋友来往,对妻子实行经济上的控制。从调查数据看“冷暴力”最多,身体暴力次之,性暴力发生比率最小。
  “冷暴力”的特征
  分布特征:普遍性。家庭“冷暴力”作为一个新型的隐性暴力形式,发展速度快,覆盖面也广。大江南北,无论是大都市还是小城镇,无论是白领阶层还是蓝领阶层,都可能会有不同程度的家庭“冷暴力”现象存在。
  行为特征:多样性。家庭“冷暴力”的表现形式通常由于家庭的不同情况和家庭成员的个性特征而呈现出多样性。有的表现为冷嘲热讽,在语言上进行恶意攻击,故意贬低、刺伤对方的自尊心和自信心;有的表现为不管不顾、不理不睬,“把你晾干”,不再关心对方和家庭,不再承担夫妻和家庭的义务、责任,有意避免夫妻之间的独处和接触,常常无缘无故地“失踪”。
  规制特征:空白性。就目前的法律来看,法律仅仅就对身体的侵犯也就是“热暴力”加以规定,对伤害家庭成员身体的行为加以惩治,但是却没有明确对“冷暴力”加以规定。不是立法者不够重视,而是这一问题确实有认定的难度。
  法律规制
  明确定义、内涵。家庭“冷暴力”,是指夫妻双方在产生矛盾时,对对方表现出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的精神暴力。最明显的特征就是漠不关心对方、没有语言和情感的沟通、或是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庭劳动。
  明确举证责任。因“冷暴力”的主观故意多为间接故意,大多以不作为为行为特征,故在受害人举证证实“冷暴力”的后果后,应将有无实施“冷暴力”,以及“冷暴力”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加害人。
  明确赔偿范围。首先规定 “冷暴力”的受害者可获得一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其次规定医生的诊断、中介机构的鉴定等专业部门的意见为赔偿依据;最后规定医药费、精神损害费为具体赔偿项目,其中精神损害费的赔偿不易过高,应限定10000元为最高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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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农工民主党山东省委员会社会与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山东政法学院兼职教授,山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省民营企业家协会理事,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业务委员会委员,济南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理事和刑事合规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市优秀律师,中国农工民主党优秀党员、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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