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破裂是离婚的法定依据
- 分类:妇女维权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1-06-15 16:43
- 访问量:
【概要描述】法院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经审理认为:一个家庭的美满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珍惜、维系,原、被告婚姻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双方应互敬互谅、和睦相处、共同努力使家庭生活幸福。当夫妻感情出现矛盾时,应积极化解矛盾,进行必要的交流和沟通。因近年来原告出国留学双方分居生活,但是双方没有原则性矛盾,鉴于被告诚意和好,并正在为之做出努力,应当给予双方和好的机会。只要双方本着维持家庭和睦和稳定的原则,力争互谅互让、摒弃前嫌、共同努力,克服不足,共同负起家庭责任,原、被告婚姻家庭的幸福是能够继续维持的。故法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现已生效。
感情破裂是离婚的法定依据
【概要描述】法院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经审理认为:一个家庭的美满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珍惜、维系,原、被告婚姻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双方应互敬互谅、和睦相处、共同努力使家庭生活幸福。当夫妻感情出现矛盾时,应积极化解矛盾,进行必要的交流和沟通。因近年来原告出国留学双方分居生活,但是双方没有原则性矛盾,鉴于被告诚意和好,并正在为之做出努力,应当给予双方和好的机会。只要双方本着维持家庭和睦和稳定的原则,力争互谅互让、摒弃前嫌、共同努力,克服不足,共同负起家庭责任,原、被告婚姻家庭的幸福是能够继续维持的。故法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现已生效。
- 分类:妇女维权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1-06-15 16:43
- 访问量:
案例:
4年恋爱终结婚,可随着男方出国留学,夫妻双方的感情起了风云。近日,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离婚案件,最终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没有予以支持。
某市女孩青青(化名)和大学同班同学强强(化名)经过4年恋爱,于2001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二人生活得十分幸福。可强强在工作实践中逐渐感到,现有的知识已远远满足不了工作的需要,于是产生了出国留学、继续深造的想法,并得到了青青的赞同。2006年4月,丈夫强强留学虽然回来了,但让青青没有料到的是,丈夫回家不久,就向法院提出了离婚。强强在起诉状中写道:我与青青已分居两年之久,感情彻底破裂,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因此,要求与青青离婚,请求法院准许。青青接到法院的传票后,心情十分复杂,但她还是坚强地走上了法庭。她在法庭上辩驳道:我俩是大学同学,1996年就相识,2001年才登记结婚,双方感情基础很好。即使原告强强出国,我也在一直等着他。我俩感情一直挺好,并没有破裂,因此不同意离婚。
判决:
法院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经审理认为:一个家庭的美满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珍惜、维系,原、被告婚姻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双方应互敬互谅、和睦相处、共同努力使家庭生活幸福。当夫妻感情出现矛盾时,应积极化解矛盾,进行必要的交流和沟通。因近年来原告出国留学双方分居生活,但是双方没有原则性矛盾,鉴于被告诚意和好,并正在为之做出努力,应当给予双方和好的机会。只要双方本着维持家庭和睦和稳定的原则,力争互谅互让、摒弃前嫌、共同努力,克服不足,共同负起家庭责任,原、被告婚姻家庭的幸福是能够继续维持的。故法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现已生效。
优秀律师推荐
OFFICIAL ACCOUNTS
微信二维码
微信添加咨询
ONLINE MESSAGE
在线留言
Copyright © 2021 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 鲁ICP备10017350号-1 网站建设:中企动力 济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