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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湖案例:借车给酒友开出车祸 车主须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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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6-10-09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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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我国《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明湖案例:借车给酒友开出车祸 车主须担责

【概要描述】我国《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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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4日下午,刘某、郑某、林某几个朋友在一块聚餐。当晚,刘某饮酒后向郑某借用其摩托车(刘某无摩托车驾驶证)载着林某回家。途中,刘某接到同事余某、张某的电话,又一起去了一家烧烤店吃烧烤。

  期间,几人喝了十几瓶啤酒,张某和余某见刘某喝了不少酒,便劝阻其等会回家不要再驾驶摩托车,把车留在烧烤店,并将摩托车钥匙从刘某处拿走交给烧烤店人员,但烧烤店员工认为摩托车是贵重物品,不宜代为保管,于是将车钥匙交给林某,林某又将钥匙交还给了刘某。用餐完毕后已近深夜,余某作为聚会组织者结账后与张某等人先行离开。刘某独自一人骑着摩托车去兜风,行驶中与路边花台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因颅脑严重损伤,当场死亡。

  事后,警方认定,刘某属无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夜间超速行驶,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7月7日,刘某的父母将借车人郑某,聚餐人员余某、张某、林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50余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驾驶摩托车时所持驾驶证不符合准驾车型,并且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夜间超速行驶致损害发生,其自身具有过错,应对损害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

  郑某作为摩托车的所有人,应当知道刘某饮酒且无摩托车驾驶证,却将未合法登记的摩托车借给其驾驶,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余某作为聚会组织者,虽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其实施了劝阻行为,且无证据证明余某和张某对刘某有强烈的劝酒行为,故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林某是刘某的同行人,明知刘某已属二次饮酒,却把保管的车钥匙交给刘某,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综合考虑损害发生的事实及当事人过错的原因力,认定死者刘某自担70%的责任,被告郑某承担20%的责任,被告林某承担10%的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刘纯清主任点评: 我国《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机动车所有人在出借自己的车辆时,要对借车人是否有驾驶证、是否醉酒等情况进行详细审查,否则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可能因为未尽到该审查义务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劝酒虽然是我国传统的风俗习惯和社交礼节,但由于法律明文规定严禁酒后驾车,所以劝酒人有安全保障义务,应积极有效劝阻饮酒人酒后驾车,否则劝酒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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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纯清律师
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农工民主党山东省委员会社会与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山东政法学院兼职教授,山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省民营企业家协会理事,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业务委员会委员,济南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理事和刑事合规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市优秀律师,中国农工民主党优秀党员、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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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强律师
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现执业于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 工作认真、敬业,信奉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保守秘密。善于用法律武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时注重知识积累,善于总结,社会经验丰富。曾多年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擅长办理公司企业法务、知识产权的保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交通事故纠纷、伤害赔偿、劳动争议、婚姻纠纷等诉讼、仲裁及非诉讼相关的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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