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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湖案例:女子花近2万元祛斑 斑没去掉反在脸上留疤痕

  • 分类: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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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6-09-05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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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该美容院仅具有生活美容的经营范围,不具备医疗美容资质,其对原告实施的是点震镭射祛斑而非护理美容服务,美容院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属于非法行医,具有明显的过错,应当赔偿原告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

明湖案例:女子花近2万元祛斑 斑没去掉反在脸上留疤痕

【概要描述】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该美容院仅具有生活美容的经营范围,不具备医疗美容资质,其对原告实施的是点震镭射祛斑而非护理美容服务,美容院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属于非法行医,具有明显的过错,应当赔偿原告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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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多岁的林艳眉清目秀,唯一的遗憾就是脸上有些斑。爱美的林艳为了祛斑可是费尽心思,让她没想到的是,自己花了大价钱到美容院祛斑,结果斑没去掉反而在脸上留下疤痕。而美容院矢口否认是自身责任并拒绝赔偿,身心受伤的林艳将美容院诉至法院。

据了解,为了让面部恢复白净,林艳选择了一家以祛斑为主打的知名美容院为自己祛斑。从2012年12月6日起至2014年8月10日,林艳在该美容院前后花费了19800元进行了多次祛斑美容。在祛斑美容中,美容院为林艳多次使用了点震镭射祛斑仪进行祛斑美容,并数次为她进行刺破皮肤表面的破皮祛斑美容治疗。让林艳郁闷的是,花了这么多时间、这么多钱,而自己的祛斑效果并不好,由于破皮祛斑反而导致自己面部出现比较明显的疤痕且一直无法消除,2015年4月9日,林艳到山东中医医院门诊治疗,确诊为外伤性面部色素沉着斑。

美容变成“丢脸”,林艳找美容院讨说法,但美容院认为自身操作没有问题,且称为林艳施行破皮祛斑美容治疗的美容师已经辞职,无从对证,所以拒绝退费及赔偿。随后林艳将该美容院告到法院,要求该美容院退还其祛斑美容款,并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对此进行了公开审理,被告美容院未出庭也未答辩及提交任何证据。法院查明,该美容院于2008年成立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经营范围为生活美容,并不具备医疗美容的资质。

法院认为,该美容院的营业范围内并没有医疗美容范围。其所使用的具有侵入性、创伤性的方法进行祛斑美容项目,超出其生活美容的经营范围,侵害了林艳的身体权,过错明显,美容院应该赔偿林艳的损失。此外,容貌对于女性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林艳面部皮肤受损,给其的确带来了巨大心理压力,所以美容院也应对林艳进行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

最后,法院依法判决该美容院赔偿林艳美容费、精神抚慰金等共24990元。

 

 【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刘纯清点评】: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该美容院仅具有生活美容的经营范围,不具备医疗美容资质,其对原告实施的是点震镭射祛斑而非护理美容服务,美容院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属于非法行医,具有明显的过错,应当赔偿原告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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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纯清律师
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农工民主党山东省委员会社会与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山东政法学院兼职教授,山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省民营企业家协会理事,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业务委员会委员,济南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理事和刑事合规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市优秀律师,中国农工民主党优秀党员、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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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强律师
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现执业于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 工作认真、敬业,信奉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保守秘密。善于用法律武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时注重知识积累,善于总结,社会经验丰富。曾多年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擅长办理公司企业法务、知识产权的保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交通事故纠纷、伤害赔偿、劳动争议、婚姻纠纷等诉讼、仲裁及非诉讼相关的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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