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湖案例:不满相亲对象 状告婚介公司
- 分类:经典案例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5-08-21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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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在相亲日益流行的今天,婚姻中介机构已大量出现。然后,婚姻中介服务纠纷却属于维权领域新出现的类型。而现行法律法规对于婚姻介绍服务合同并无明文规定。一旦民众涉及此类案件,可参照居间合同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维权。婚姻中介机构未促成委托人建立恋爱、婚姻关系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本案中,婚姻中介退还徐女士费用是应该的,但是已经服务一段时间,所以需要扣除一定费用。
明湖案例:不满相亲对象 状告婚介公司
【概要描述】在相亲日益流行的今天,婚姻中介机构已大量出现。然后,婚姻中介服务纠纷却属于维权领域新出现的类型。而现行法律法规对于婚姻介绍服务合同并无明文规定。一旦民众涉及此类案件,可参照居间合同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维权。婚姻中介机构未促成委托人建立恋爱、婚姻关系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本案中,婚姻中介退还徐女士费用是应该的,但是已经服务一段时间,所以需要扣除一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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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的徐女士想通过婚介机构找对象,交了一笔“入会费”后,先后相亲若干次,都没有如愿。她对婚介公司的服务不满,要求退费却遭拒。她不得不起诉到法院,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判定婚介公司退还她部分费用。
2014年9月,43岁的徐女士在离异3年后,终于想再成家了。她在一家婚介公司交了一笔“入会费”,婚介公司大体了解了她的择偶标准后,表示能够帮助她找到满意的“另一半”。
之后,徐女士和婚介公司经常电话沟通,婚介公司更是先后推荐若干名对象,但是均不符合徐女士的心理预期。在一次与相亲对象见面后,徐女士对婚介公司大失所望,以其未能推荐符合其择偶要求的对象为由,要求婚介公司退钱。
在法庭上,徐女士认为,婚介公司一直在骗她,导致她在精神上受到了打击。而婚介公司答辩说,公司已按约履行了服务义务,并仍坚持为徐女士介绍对象。至于为什么没有成功确立恋爱关系,那是徐女士心理预期过高,不能以此要求退钱。
经审理,最终法院判决徐女士和婚介公司的协议解除,同时婚介公司扣除必要活动经费后退还剩余服务费900元。
【律师点评】
在相亲日益流行的今天,婚姻中介机构已大量出现。然后,婚姻中介服务纠纷却属于维权领域新出现的类型。而现行法律法规对于婚姻介绍服务合同并无明文规定。一旦民众涉及此类案件,可参照居间合同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维权。婚姻中介机构未促成委托人建立恋爱、婚姻关系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本案中,婚姻中介退还徐女士费用是应该的,但是已经服务一段时间,所以需要扣除一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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